蒋碧昆
当前,我国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全面展开,政治体制改革也已提上日程而迫在眉睫。这诸多方面的革故鼎新,无一不与新
宪法的贯彻实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着重围绕
宪法本身所固有的基本问题作一番分析研究,对于我国当前的改革、行宪是颇为有益的。
一、增强
宪法观念,纠正违宪行为
要增强广大干部和全体公民的
宪法观念,首要在于认识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的地位,是指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的地位属于根本法而言。根本法是普通法的对称,亦即
宪法与一般法律区别的特征,表现为
宪法的内容大于普通法;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
宪法的程序严于普通法。
宪法的作用,是以其本身为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及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互相影响。我国新
宪法的序言明确指出:“本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
宪法尊严、保证
宪法实施的职责。”这就是对于我国
宪法的地位作用在理论上的概括和法律上的确认。由此,
宪法观念的主要之点应当是:明确四项基本原则是
宪法总的指导思想,国家的根本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建设高度文明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并承担必要的义务,作为根本大法,是举国上下遵循的准则。
宪法对于公民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比较重视
刑法、民法及其诉讼法这些具体的法律,而对于
宪法却有所忽视,往往认为它与己无关,或者关系不大而置身于
宪法之外。总认为前者与他们有切身利害关系,后者似乎与他们离得很远,如有违反也不见什么后果。这固然有其主观上的原因,但是究竟何谓违宪,违宪与违法有什么不同,在处理时有何区别,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尚不明确,也是当前行宪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违宪的概念及主体问题,当前宪法学者在争论中,既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系泛指,后者为专指),又有直接与间接之说。顾名思义,违宪者,即违反
宪法。不论何人,公民也好,干部也好,只要是违背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