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碧昆
The 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Marxist Leninist theory of constitution in our country
当新宪法颁XXX实施一周年之际,重温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同志关于宪法的论述,我们深深地感到:新宪法是马列主义法学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列主义宪法理论在中国的胜利。
(一)
一个多世纪以前,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中,对于法国资产阶级专政下的制宪与行宪活动,作了淋漓尽致的剖析和十分深刻的批判。
“宪法是法律的法律”这个命题,是马克思在这里最先提出的,它深刻地说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全文是:“劳动权在资产阶级的意义上说是一种胡说,是一种可怜的善良愿望,但是劳动权实际上是表示控制资本,而控制资本又是表示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的工人阶级支配,从而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问的关系。 劳动权是以六月起义为后盾的。制宪议会既然已在事实上把革命无产阶级置于horslaloi:——法律之外,也就势必要在原则上把它的公式从宪法——法律的法律——中删去,把‘劳动权’当做邪说来诅咒。”(《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426页)
作为根本法律的国家宪法,它要确认公民在国家中的社会地位,这种地位表现在经济上、政治上及其他诸多方面,这就是公民应该享有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等等,而劳动权又是经济权利中极其重要和最基本的部分。实际上而不是形式上赋予公民以劳动的权利,这是区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类型宪法的界限之一。如果在宪法的条款中载入公民的劳动权,并且要付之实现,这意味着什么呢?诚如马克思一针见血所指出的:“控制资本”、“占有生产资料”和“消灭雇佣劳动”,即是抓住了资本家的命根子,卡住了他们的咽喉部位。因此,尽管在革命高涨时,资产阶级的宪法上写上了劳动权的字样,但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付诸实现是根本不可能的。马克思从当时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的具体实践出发,阐明了资产阶级宪法上的两个根本问题:第一,宪法所确认的政治权力,即统治权是有产者对无产者和小资产者的奴役、压迫,并企图永恒不变;第二,宪法所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并使之制度化和法律化。现今的一切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其阶级本质莫不如此。
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在资本主义时代,他们创立的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理论,除了巴黎公社的昙花一现的尝试外,未能成为实践,因而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学说也就难以付诸实现。在列宁和斯大林的领导下,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才使得马克思早已提出的国家根本法的理论,有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的可能。
早在十月革命前,列宁就阐明宪法是“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列宁全集》第15卷,第309页)。这是对于马克思的“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名言的发展。
一九一七年十月俄国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翌年诞生了苏俄宪法,亦称列宁宪法。它不仅在其名称《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上标明“根本法”字样,而且在其序言中指出:它“是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唯一的根本法”。这样就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出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法律,确认了“以现今过渡时期为基础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基本任务,为确立强大的全俄苏维埃政权形式的城乡无产阶级与贫农专政,以便完全镇压资产阶级,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奠定没有阶级划分、没有国家权力的社会主义。”并且明确宣布:俄罗斯共和国为俄国全体劳动者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全部权力都属于联合在城乡苏维埃之中的本国全体劳动居民,从而使得国家的阶级本质和政权的组织形式辩证地统一起来。再加上“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于各自由民族之自由联盟基础上,而成为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联邦”这个国家结构形式,以及确认苏俄国家根本任务是消灭任何人对人的剥削,完全消除社会之划分为各阶级的现象,无情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彻底废除土地私有制,宣布全部土地归全民所有,并无偿地交付劳动者使用,一切银行收归工农国家所有,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度等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上述一切就充分证明,列宁关于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本质在于“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原理得到了实践的检验,证实了它的无比正确性。
一九三六年的苏联宪法,亦称斯大林宪法。那是苏联消灭了剥削阶级、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加强和巩固的产物。斯大林根据马列主义的原理,结合苏联的具体国情,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这个历史性的报告中,从理论联系实际的高度,全面而深入地阐述宪法作为同家根本法的一系列原则问题,因而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和法的学说。诸如,首先在讲到宪法的诞生及其与巩固胜利成果的关系时,指出:“宪法是把已经取得、已有保障的成果登记下来”(《列宁主义问题》,第618页),其目的当然是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已经争取到的胜利成果。其次,当讲到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亦即宪法的特征时,指出:“宪法并不是法律汇编。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宪法并不排除将来立法机关的日常立法工作,而要求有这种工作。宪法给这种机关将来的立法工作以法律基础。”(同上)再次,当讲到宪法与纲领的异同之点的时候,斯大林强调了它们之间的区别,而不得加以混淆。他说道:“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