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概貌在民事诉讼中,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是一个最核心的结构,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民事诉讼的模式。在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中,审判权几乎是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当事人诉权受审判权支配,缺乏选择自由;在对抗式的诉讼模式中,审判权则表现出一种消极、被动、中立的姿态,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较多的选择自由,基本能够掌握程序的进展。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之下,审判权与诉权基本上是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甚至能够折射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张力,因此,即使是在法律的层面讨论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结构,也必须将其放人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中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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