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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的政治向度与核心价值之实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8年
1
137-142
余艺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
据考察,民法典的编纂几乎总是在一定的政治因素的刺激之下浮出水面,而民法法典化之形式与实质价值的实现,也总是受制于一定的社会政治文化条件.虽然目前中国的民法法典化呼声很高,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尚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思想积淀和学术准备,更缺乏民法典发挥其内在价值的社会土壤,因此,在当前政治稳定、立法权统一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该急于制定一部民法典,而应该更深入地进行基础性的研究.
民法法典化        政治因素        价值实现
民法法典化的政治向度与核心价值之实现

余艺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要】据考察,民法典的编纂几乎总是在一定的政治因素的刺激之下浮出水面,而民法法典化之形式与实质价值的实现,也总是受制于一定的社会政治文化条件。虽然目前中国的民法法典化呼声很高,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尚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思想积淀和学术准备,更缺乏民法典发挥其内在价值的社会土壤,因此,在当前政治稳定、立法权统一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该急于制定一部民法典,而应该更深入地进行基础性的研究。
  【关键词】民法法典化;政治因素;价值实现

The Political Dimension of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and the Realization of Core Value of Civil Code
  【英文摘要】According to relevant documents.we can find that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had been carried on almost partly by some special political factors,and that the realization of formal value and essential value of Civil Code always be restricted by certain social environment.Although many people argue that we should compile our Civil Code right now.we must soberly realize that we have no sufficient thought accumulation and academic preparation to compile our Civil Code.and that we are short of the social environment in which the Civil Code can display its internal value.So,we should not urge to compile a Civil Code, instead,we should focus on further fundamental research.
  【英文关键词】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political factor;realization of value
  中国民法法典化研究的一个高潮似乎已经过去,大致翻阅近十年来的有关著述,可以发现其中很多的研究都集中于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篇章结构或者具体制度安排。而这样的研究通常有一个预设的前提,即中国人迫切地需要一部民法典,并且中国人有能力制定一部“世纪法典”。事实果真如此吗?当物权法草案偏离了预定的立法轨道,未能在去年12月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如期接受“五审”之时,民法典之政治倾向问题便已经再次浮出了水面。不论之前学者们是出于何种心态而对一个国家之政治结构对其民法典的规定性问题集体失语,终究还是不得不面对一个残酷的现实——在中国目前的社会背景之下,我们很难在实质上成就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

  一、民法典编纂的政治动因与政治诉求

  任何一部法典的编纂与颁行,都源于众多因素的合力推动。这其中,有润物无声的思想铺垫,也有一锤定音的政治事件;有宗教般的革命热情,也有冷静严谨的理性力量;有挽救颓势的努力,也有锁定胜利的期冀。

  (一)《民法大全》的图强之心

  大陆法系的法典化传统可追溯于罗马法,不过,最初的罗马并不是一个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更没有法典化的传统。{1}自罗XXX国一直到《十二铜表法》,习惯乃是罗马法的唯一渊源。{2}然而,习惯毕竟缺乏准确性,其巨大的伸缩性使得法官在断案时很容易因主观化而导致不公。于是,当王政被推翻,共和建立起来之后,平民的一再反抗,让元老院不得不终于组织起立法委员会,准备起草平等适用于全体市民的法律。《十二铜表法》即为此次立法的成果,它虽然在内容上混杂幼稚,公私不分,在实质上也不能彻底保护人民的权利,但它在当时,仍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十二铜表法》将普罗大众生活中的习惯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表述,使得平民阶级在法律上拥有平等的地位,并在很大程度上平息了,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紧张关系。此后,在罗马法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系统立法、习惯、法学家解释、民众大会及平民会议决议、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等曾经共同构成了罗马法的渊源。如果说《十二铜表法》使罗马法跨越了原初的习惯,而迈入了成文化的阶段,那么,罗马帝国晚期的《民法大全》则在法律的确定性与体系性方面又进了一大步,成为近现代大陆法系之法典化特征的历史源头。

  帝国晚期,罗马的政体已由共和演变成为了绝对的专制,各种社会问题亦纷至沓来,一步步将罗马拖向衰落。随着日耳曼的入侵,罗马帝国一分为二,西罗马法律处于一片紊乱之中,东罗马为了维护罗马法律传统免受日耳曼、波斯、阿拉伯民族的侵蚀而展开了对法律的清理与编纂。{3}优士丁尼皇帝继位于公元527年,内忧外困,而优士丁尼怀有强大的政治野心,期望着收复失地,重建罗马的辉煌。而当时的罗马,自《十二铜表法》后,议会制定的法律、长官的谕令、元老院的决议、法学家的解答和皇帝的敕令,名目繁多,再加上法律规范年代久远,传抄失误,大量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影响着政局稳定。于是,通过法律汇编实现法制的统一,乃是优士丁尼实现其政治抱负的重要一环。继位次年。优士丁尼便任命了一个10人法典编纂委员会,将当时有效的敕令编成了《优士丁尼法典》,紧接着又将罗马历代法学大家之著述编成《学说汇纂》,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蓝本编成新的优帝《法学阶梯》作为法科学生的教材。这三部著作再加上后来由优帝时期的敕令汇编而成的《新律》,即构成了著名的《民法大全》。{4}虽然囿于当时法学研究与立法技术的落后,这还不算是现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典编纂,但其将法律体系化、统一化的努力,却已然圈定了法典化的精髓。

  值得玩味的是,罗马人开始系统地编纂法典并不是在罗马的鼎盛时期,而是在它的衰败时期。编纂法典的最初动机并没有在昌明的罗马自发地形成,相反,是一种强大的政治冲击,是一种国破家亡、传统尽失的危机感,迫使东罗马的统治者,开始清理法律,统一法律,并希望借此为政治上的突破奠定基础。在这里,法律的汇编其实是宏大政治目标下的一颗棋子,尽管当历史洗尽了铅华。优士丁尼最伟大的成就被界定为成文法典的编纂。{5}在罗马,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得以实现的基础上的进一步体系化与逻辑化似乎并不是法律系统自身的内在要求,而是因应于在分裂中渴望统一的政治需要;而法典编纂的最高目标亦不是法律自成一体的系统自足,而是服务于统治者建功立业的政治抱负。于是,我们有理由说,法典化并不是罗马法与生俱来的传统,只不过,这种将法律系统化、逻辑化,并以法典的形式表达出来的思维,奇迹般地契合了18、19世纪欧洲大陆对人类理性的崇敬,其在经历了《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再造之后,终于演绎成为大陆法系的标志性特征。

  (二)《法国民法典》的革命之志

  作为近代法典化之丰碑的《法国民法典》,它不仅是法国私法的核心,而且也是整个罗马法系诸私法法典编纂的伟大范例。{6}“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法典编纂,它决定性地克服了以往一切封建制度的羁绊和限制,并实现了法国大革命最重要的、孕育着未来的需求:市民的权利平等,家庭法的世俗化,土地所有权的自由,经济活动自由和家庭结合体的保护等。”{7}而《法国民法典》的诞生,则在很大程度上导因于法国大革命所造就的特定的社会环境。尽管,在大革命之前,法国法已经在启蒙运动、理性主义思潮与自然法思想的作用之下,开始趋向于理性的形式化,法律职业家集团的形成以及对习惯法的成文化处理,亦为法国民法的法典化做了重要的铺垫,但是,尽管已经作出了这种种努力,在革命前,法国离拥有一部统一的民法的目标尚有相当远的距离。成文法与习惯法之间的鸿沟依然如故。{8}要使统一法国民法的思想成为现实,还需要一个相当重大的事件,即法国大革命强烈的政治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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