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
2006年
6
130-136
史彤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各国宪法
美国人在制宪过程中,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考虑了英国和法国人的相关学说,并使之制度化.有理由相信,英国的柯克、洛克、休谟、布莱克斯通和法国的孟德斯鸠,与美国实行联邦制、三权分立制、司法审查制和制定权利法案之间,存在一定的影响和承继关系.
美国宪法史 联邦制 三权分立 司法审查制 权利法案 英国思想家 孟德斯鸠
史彤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美国人在制宪过程中,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考虑了英国和法国人的相关学说,并使之制度化。有理由相信,英国的柯克、洛克、休谟、布莱克斯通和法国的孟德斯鸠,与美国实行联邦制、三权分立制、司法审查制和制定权利法案之间,存在一定的影响和承继关系。
【关键词】美国宪法史;联邦制;三权分立;司法审查制;权利法案;英国思想家;孟德斯鸠
Alien Wisdom in American Constitution
美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所确立的宪政体制对西方具有深远的影响。研究外国人对美国的州和联邦宪法贡献了哪些智慧,既有助于认识美国宪政的特征及其形成的背景,也有益于厘定思想家和法学家在西方法律史上所具有的重要地位。
事实证明,柯克、洛克、孟德斯鸠、休谟、布莱克斯通这些著名人物的法律和哲学思想,武装了美洲殖民地领袖和制宪者们的头脑,并进而影响了美国宪法。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探讨外国人与美国宪法之间的关系。
一、 孟德斯鸠、休谟与“联邦制”
1787年制宪会议后,围绕国家结构形式是采取分散、各自独立的邦联制,还是统一的联邦制,联邦党人与反对派展开了激烈的论战。作为美国联邦宪法主要起草人的汉密尔顿详尽分析了邦联政府的弊端,论述了联邦制的必要性和优越性——一个牢固的联邦,对于各州的和平与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是分裂和叛乱的障碍。事实证明,他所提出的联邦主义符合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遂被美国宪法所接受。值得注意的是,汉密尔顿的思想里或者说美国宪法中,有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功劳。
“在制宪会议上,没有人能比孟德斯鸠更经常地被引证了。”[1]联邦治理体制中适于共和或民主制度的计算逻辑最好地体现在孟德斯鸠等人的著作中。[2]联邦结构形式的反对者不厌其烦地印证和传播孟德斯鸠关于实行共和政体版图必须狭小的论述,认为美国这么庞大的版图下只能采取邦联制。对此,汉密尔顿指出:“但是他们似乎并不知道这个伟大人物在其作品的另一部分里所表示的意见。”[3]“就孟德斯鸠反对一般性的各邦联合的建议而论,他明确地把联邦共和国当作扩大民众政府范围、并是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利益调和一致的手段。”[4]为了充分地说明这一点,汉密尔顿专门引用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9章第1节中的六段话:
“假如人类没有创造出一种政体,它既具有共和政体的内在优点,又具有君主政体的对外力量,那么很可能,人类早已被迫永远生活在一人统治的政体之下了。我说的政体就是联邦共和国。”
“这种政府形式是一种协约。依据这种协约,几个小邦联合起来,打算建立一个更大的国家,并且同意做这个国家的成员。所以联邦共和国就是几个社会联合而产生的新社会,这个社会还可以因其他新成员的加入而扩大,直到他们的力量能够为这个联合体提供保障的程度为止。”
“这种共和政体能够抵抗外来力量,可以自己维持下去而内部不致腐化。这种社会的形式能够防止一切麻烦。”
“如果一个成员企图篡夺最高权力,他不可能在所有的联合起来的各邦中具有同样的权力和威信。如果他对一个邦影响太大,就会使其他各邦惊惶不安。如果他征服了一部分,那些仍旧保持自由的部分,就可能利用被他篡夺的力量以外的力量来反对他,并且在他篡夺以前把他打败。”
“如果在联邦的某个邦里发生民众叛乱,其他各邦就能把它镇压下去。如果某一部分发生弊端,其他仍然健全的部分就能予以纠正。一个邦可能有一部分被破坏,而另一部分可能幸免;联邦可以解散,各邦则保留自己的主权。”
“联邦既由小共和国组成,它便享有各共和国的内部幸福,至于对外情况,由于联合,它具有大君主国的一切优点。”[5]
“我认为大量引用这些有趣的段落是合适的,因为它们包括了赞成联邦的主要论据的通俗易懂的摘要,并且一定会有效地消除误用这部作品的其他部分而有意造成的错误印象。”[6] 汉密尔顿最后得出结论说:“我们发现,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结构里,共和政体能够医治共和政府最易发生的弊病。”[7]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把联邦制仅仅与孟德斯鸠联系起来,则有失公允。英国的哲学家休谟必须予以一并提及。在赞赏休谟的美国人中,最为重要的是汉密尔顿和麦迪逊,而且通过麦迪逊,休谟的一些思想直接进入了宪法。如同欧文·布兰特在他的《麦迪逊的一生》书中所指出的:“休谟认为,社会冲突比亚里士多德所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安定可以从平衡阶级斗争、利益之争中获得的观念,就是来自休谟。因此,更大的一群民众虽然比一小群民众难以组织,但却应该更为安定。”他把麦迪逊在这一问题上形成的思想归功于休谟的影响。[8]
休谟的政治义务理论使政府的关键要素成为设计理论中的一个问题:人们应当如何设计出一种结构,使之既有利于公民的相互利益和安全保证,同时又不把他们的自由作为得到安全保证的冒险代价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应该假定自由是人们在自己所创设的任何政府形式中必须试图保存的价值。“这也是休谟同美国制宪元勋们共同分享的一个假定。”[9]通过一个例子就可以弄清休谟的影响及其性质。当时,支持共和政体的人们面临这样一个难题:共和制似乎只能存在于小国,因为共和制需要其公民聚集到一起来投票。但是,从历史上来看,小共和国中很快便会产生派系,他们践踏少数人的自由,使共和国陷于分裂。这样的历史事实加上十三州的辽阔地域和新州加入的可能性使得在美国实行共和制的前途看起来十分渺茫。休谟也认识到国家规模会带来一些普遍的问题,但是他又指出:在幅员辽阔的国家中建立一个共和政府虽然比在一个城市中建立一个这样的政府更为困难,但这样的政府一旦建立却更易于保持稳定和统一,不易发生混乱和分裂。……不管人们在表决或选举时分成多少派别,同居一城的事实总是使人们容易感受到大众的力量和潮流。换句话说,地域越大,产生可能破坏共和国秩序的派系的机率就越小。[10]人们不可能找到比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中的总结更清楚地表述了:“很清楚,共和政体在控制党争影响方面优于民主政体之处,同样也是大共和国胜于小共和国之处,也就是联邦优于组成联邦的各州之处。”[11]“有人认为有充分的理由说明,麦迪逊的观点直接来自休谟。”[12]
二、洛克、孟德斯鸠与“三权分立制”
“将自然法思想传递到美国宪法理论中的是洛克的那本优秀著作《政府论》(下篇)。”[13]在这部名著中,英国的洛克最先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部分,具体设计了权力分立制度,强调“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14]由于对外权实际上也是执行权,因此洛克的分权学说实际上是两权分立,而且其中相互平衡、牵制和监督的意思不系统。这一不足是由孟德斯鸠加以克服的,表现在把立法与行政权力划分开来的同时,明确把司法权列为政府的第三个独立的机关,而且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制衡思路。
“他(洛克)的政府分权理论,加上孟德斯鸠补上的司法权,成为美国政府的形式”。[15]制宪者的分权观念的主要来源是洛克的《政府论两篇》和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对英国宪法的描述。在这两本书中,机构分立的结构原则和职能性的对抗性观念是结合在一起的。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读者当然可以自由地挑选,但他们不可能只取其一,不取其二。[16]
“(宪法)制定者们与其说是从洛克那里还不如说是从孟德斯鸠那里获得了制衡以及分权的理论。但是,孟德斯鸠对制定者们的强有力的影响,在今天已被如此普遍地认识,以致我们无需在这一点上再说什么。”[17]
在制宪者们看来,历史的重大教训是:政府永远倾向于成为压制个人自由的大敌。为了达到适当控制政府的目的,“先辈们”精心设计了一种他们自以为能充分保障人民权利的制度。[18]先辈们另外还广泛持有一种理论,即各种政府权力应该分立和平衡。“这个学说曾由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阐述,但是孟德斯鸠的推理是根据观察英国情况所获得的材料,因此,其理论和事实真相都为美国人民所熟知。先辈们高度评价权力在国王、贵族和平民之间分立和平衡,认为这种方法是对英国人自由的最有力支持。因此他们全心全意地接受孟德斯鸠的学说,并据以行事。先辈们坚信除非政府的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每种权力都单独设立一个政府机关,否则政治自由就靠不住。”[19]
“孟德斯鸠制定的三权分立理论代表了美洲殖民地居民中流行的思想。在麦迪逊、汉密尔顿和杰伊三人为支持联邦而写的《联邦党人文集》中,孟德斯鸠的名字以很大的敬意被屡屡提及。”[20]《联邦党人文集》第47篇由于对孟德斯鸠这位“在这一问题上经常被转述的大智者”进行了分析(孟德斯鸠所关注的问题是怎样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而引起了政治理论史家的关注。按照麦迪逊的观点,孟德斯鸠之所以赞美英国政体,乃是因为它实行了部分的分权,从而使得各政府部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彼此间相互依赖。立法、行政及司法部门的相互排斥的管辖范围会于把权力集中在一个唯一的机构手中同样危及自由[21]。麦迪逊写道:“指导了几个州宪法的构造的正是孟德斯鸠的部分分权理论,而同样的原则也体现在所提议的联邦宪法之中。”[22]
麦迪逊在关于部门权力的分配问题上,专门强调:“为了对这个重要问题形成正确的看法,不妨研究一下维护自由所需要的三大权力部门各自分立的意义。在这个问题上,常常要求教和引证的先知是著名的孟德斯鸠。如果说他不是政治学上这个宝贵箴言的首创人,他的功劳至少也是最有效地揭示了并且引起了人们对这个箴言的注意。”[23]然后他又大段地引用孟德斯鸠关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权力分立的经典论述:“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时,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以暴虐的方式对他们行使这些法律。”此外,“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便会遭到专断的统治,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会象压迫者那样横行霸道。”[24]最后还从中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孟德斯鸠的政治箴言,并不要求三机关应该完全互不相关,除非这些部门的联合和混合使各部门对其他部门都有法定的监督,该原理所要求的、对一个自由政府来说是不可或缺的那种分立程度,在实践上永远不能得到正式的维持。”并据此对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各州的宪法,进行了相应的分析。[25]马萨诸塞州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