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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意识下的“学科突围”——2012年中国法律思想史年会分析
《政法论丛》
2013年
2
121-128,封2
杨梅;史彤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中国法律思想史
2012年12月22日,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主题为“先秦法文化研究的新视野与当下学术研究之探索”的2012年学术年会,本次会议汇集了法律思想史领域老中青三代的120多位学者,整个会议充满着浓厚的危机意识,无论是针对主题,还是在主题之外,学者们通过不同角度和方式探讨了法律思想史学科发展的前景和方式.
学科突围        价值定位        自我升华        外部助力
【文章编号】1002—6274(2013)02—121—09
危机意识下的“学科突围”[1]

——2012年中国法律思想史年会分析

杨梅 史彤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内容摘要】2012年12月22日,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主题为“先秦法文化研究的新视野与当下学术研究之探索”的2012年学术年会,本次会议汇集了法律思想史领域老中青三代的120多位学者,整个会议充满着浓厚的危机意识,无论是针对主题,还是在主题之外,学者们通过不同角度和方式探讨了法律思想史学科发展的前景和方式。
【关键词】学科突围 价值定位 自我升华 外部助力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市场化和功利化的思想给人文社科领域带来了强力的冲击,诸多被视为缺乏经济效益的基础性学科遭到冷遇,中国法律思想史就是其中之一。当下,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在新环境下,如何准确为自身定位,自信从容地长久发展下去,是学科本身亟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如何实现“老树发新枝”,使传统法律思想在现代社会中展现出新价值,回应外界的质疑,也是关系学科生存的关键所在。
  在这个背景下,2012年12月22日,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2012年学术年会。在这个主题为“先秦法文化研究的新视野与当下学术研究之探索”的年会中,汇集了法律思想史领域老中青三代的120多位学者,整个会议充满着浓厚的危机意识,无论是针对主题,还是在主题之外,学者们通过不同角度和方式探讨了法律思想史学科发展的前景和方式,某种意义上,这次会议的主题可以界定为一次“学科突围”的尝试,本文试从法律思想史的价值定位、自我升华和外部助力三个角度,对年会传达出来的思想和理念进行全面分析,以期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固本培元——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价值定位
  武树臣教授在年会开幕式致辞中指出,“今天我们有必要树立这样一个意识,我们应该像保护我们的钓鱼岛一样来保护我们心中的法史学科。因为,一个崛起的民族,不能没有灵魂”。武树臣教授既道出了前辈学者对法律思想史学科发展的坚守,也让人感受到一种忧虑:法律思想史乃至法律史学科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以至于到了令人担心“生死存亡”的地步?
  近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发端于清末,梁启超先生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已经开始用新思维和新方式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进行梳理,至今,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已经有百余年历史。尽管一路走来,这一学科算不上“显学”,但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重视“文史哲”的因子,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法律思想史仍然按照自己的步调,有条不紊地低调前行,也有过属于自己的辉煌。回顾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会及研究的发展时,韩延龙教授、谷春德教授、杨一凡教授等学界前辈指出,自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于1986年成立以来,在已故去的张国华、饶鑫贤等老一辈学者推动下,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曾有过空前繁荣的时期,也营造出了“以学术为本,重学术、重开拓、重奉献、重团结”的良好氛围。
  然而,近些年来,“象牙塔”不再平静,在以经济效益为主要导向的今天,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低调反而成为一种“过错”,因其无法产生立竿见影的效益,生存空间变得狭小许多。与此同时,作为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定位也变得模糊起来。由于法学和史学的价值追求和思维模式存在一定差异,前者崇尚实用,追求效率,正所谓“只争朝夕”,后者强调基础,讲究“板凳要坐十年冷”。这种矛盾冲突使得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学人有时感到无所适从。这种状态导致了两种不良倾向的出现:一种是急功近利,也就是为了迎合当下的需要,脱离传统法律思想所赖以存在的具体的历史和社会环境,对其过度解读,强行为其披上一层现代化的外衣,这就好比古代穷人生活艰难,只能以野菜为生,现代人却从自身的追求出发,硬要给他们的行为加上引导“绿色健康生活”的光环一般。诚然,这样的行为会收到一些短期的效果,但长久来看,将动摇学科的根基。另一种则是孤芳自赏,躲在“象牙塔”里埋头钻研,不问世事,这种态度则会导致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与现实脱轨,无法为现实生活提供应有的营养和帮助,这不仅会为外界所质疑和排斥,长此以往,学科的生命力也会自行枯萎。因而,找到中国法律思想史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问题上,参加本次年会的学界诸多老前辈给出了宝贵的意见。如何追本溯源,是老先生们所强调的重点。蒲坚教授认为要回溯源头,注重先秦法律思想的研究,他表示,思想史的老祖宗就在先秦,儒、墨、道、法都是先秦的,后来历代的发展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的,比如说儒家,到汉代是一个变化,到晋又是一个变化,到宋又是一个变化,明清又发生变化,都是儒家文化。有很多的学问要做,包括思想史、法律史等,过去有人研究这些东西,我们要发掘一些文献资料出来。
  高恒教授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表示,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制度史就是先秦法文化的基本内容,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史、法律制度史,必须要研究先秦法律文化,尤其是要研究先秦诸子当中的法家、名家、儒家这三家。先秦法律文化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史、法律制度史的影响非常深远。
  刘海年教授则认为,春秋战国有大量的材料,但是研究很少,春秋战国历来被认为是我们国家制度史和思想史的源头。如果对春秋战国历史、思想史和制度史不注意研究的话,后面有许多情况就很难说清楚,因为后面很多典和故相当一部分出自春秋战国。如何将史料与思想史研究起来,是老先生们关注的另一个话题。刘海年教授建议学界同仁关注新出土的大量考古成果,从中找到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有益的东西。他表示,先秦从现在考古发掘来讲,有许多史料补充,比如关于曾国,过去史料没有记载,但是现在曾国出现了,是在周时期。最近报道说西周时期有漆器,如果被证实的话,这是了不得的。再看看周前期的铭文包括富豪墓的那些铸鼎,那是了不得的,这里面有思想、有制度。
  杨鹤皋教授强调了非正统史料的重要性,他认为,野史、小说、戏剧、神话等等,这些记载的是一些不知名小人物的思想,但是他们中间也蕴含着不少法律观点和思想。比如《三国演义》就反映出三国时代和明代的法律意识,《水浒传》反映宋代农民的法律意识,《红楼梦》所反映出18世纪中国社会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法律意识,《西厢记》反映婚姻自由的法律意识,《桃花扇》反映反抗暴政的法律意识,《唐宋传奇》反映大众的法律意识,《刑案汇览》等等记载了整个司法过程的法律事件,《三言二拍》反映当时市井意识,特别是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法律思想。关于这些,可以说在我们史料中间几乎没有利用,也很少有人整理研究,毫无疑问,我们要做一部中国法学思想史史料学,这些都是应该加以整理、加以研究,概括出其中重要的法律观点、法律思想。
  在思想史研究如何与现实接轨方面,老先生们同样有不少建议提出,张希波教授从根据地时期的法律思想出发,希望研究者回到解放前,从根据地时期的法律思想中汲取养分,找到传统与现代的连接点,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服务。他认为,建国以后宪法也好,还是其他的法典也好,都是公布草案征求大家的意见,这个传统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是这样做的。董必武在1927年制定革命根据地条例的时候,当时也是把草案公布以后征求大家意见,在那个基础上进行修改,有几个重要修改是听取了意见以后,对有些不合理地方、不科学地方做了更改和补充,这都是历史证明。开门立法、走群众路线,这是我们党的传统,从这里看出来古今结合。
  谷春德教授则从法律文化的整体角度切入,他认为,现在中国的法律文化应该是一个典型的混合的法律文化,它既有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因素和内容,也有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和内容,还有我们革命根据地的法律文化和内容,也包括我们建国后60多年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所以它是一个混合型的法律文化。那么怎么样进一步发展中国的法律文化呢?还要坚持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还是要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这个法律文化从过去的经验来看,当然它不可避免的要立足中国,立足中国的国情,要总结我们自己的法律文化发展的经验,再一个就是不可能不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和中国历史上传统的法律文化当中积极的因素。
  沈厚铎教授也表示,我们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能够维系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几千年,绝对不都是糟粕,不然无法维系。十八大以后提出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什么叫中国特色?这个特色就是中国的民族特色,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传播下来的一些优秀的遗产,如果把这些东西去掉的话,什么叫中国特色?不都是外国的了吗?所以既然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就不能不接受传统的法律文化,不能不从中去吸收它的精华。
  程天权教授则指出,我们的学术和法律文化不仅仅停留在课本上,停留在教材上,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教育上面,而是跟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更好地进入一个有秩序的、一个能够长治久安这样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紧密结合起来。我们这个研究越来越拓宽到不仅跟法律有联系的政治领域,而且跟经济、文化、社会,乃至跟生态文明紧密结合。
  从学界前辈的发言引申开来,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价值定位或许可以总结为“固本培元”这四个字,所谓“固本”,指的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要从先秦开始,本着传统精神和古代史料,尽可能地依照当时当地的背景,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原貌呈现给大家。自古以来,中国很重视传承,在家庭婚姻关系中,古人讲究的是对上祭祖宗,对下传宗接代,每一代都可以被视为上下代之间的传承者,直到今天,这种思想的痕迹依然很深。尽管从现代人的角度看,这种为祖宗和后代而生活的模式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自我为代价,并不予以推崇,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数千年文明能够未经中断的传承下来,恰恰与每一代古人的自我牺牲有莫大的关联。
  就中国法律思想史而言,研究者同样承载着文化传承的使命,研究者要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尽可能地少掺杂个人情绪和理解,依据流传下来的古籍和考古成果,尽最大可能地将传统法律思想梳理出来,呈现给大众。尽管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完全意义上的还原不可能实现,但这是一个努力的方向,倘若不为此而努力,传统在后人心目中会变得越来越模糊,甚至有“谬以千里”的风险。在这个层面上,研究者也不得不有自我牺牲准备,正如诸多老先生强调的那样,要有坐冷板凳的精神,传承前人,造福后代。现在,由于戏说历史的影视书籍大行其道,其中不免参杂误导的内容,使大众对于传统的印象变得越发不真实,这种严峻的形势无疑也增加了研究者的使命感。
  所谓“培元”,是指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能仅限于充当“记录者”,还要从传统法律思想中发掘出利于当代的优秀成果,努力承担起塑造中国现代法治精神的职能,“我们也应该切忌将研究和弘扬传统法律文化理解为固守传统。任何一种传统的更新都不可能在故步自封中完成。只有在与现实社会相联系的淘汰与吸收中,传统才能充满活力,完成转型。传统法律文化也是如此,古今中外,概莫能外。”[2]
  近代以来,从清末到民国,再到新中国,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外来因素一直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力,无论是欧美、日本,还是前苏联,其法治思想都对我国产生过巨大影响,反而是我国本土的传统法律思想变得落寞起来,似乎成为了“局外人”和“旁观者”。自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来,同样是西方法律思想在对我国的法治进程发挥着主导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缺乏原生性的近现代法治资源。当下,当我国寻求现代化转型,走向法治之路时,不可避免地要大量借鉴西方发达的法治理念和思想。然而,有些时候,我们在对待西方法律思想时过分强调了其整体性,忽视了其特殊性和民族性。要知道,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法治进程中,在互相学习时,同样都保持着强烈的本国和民族特色。即便是同一法系的国家,英国和美国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不尽相同,德国和法国之间也有差异。那为什么在中国的土地上,就需要全盘性的接受,这显然说不过去。正如林嘉教授在致辞中所说的,“先秦的诸子百家,儒家、道家、墨家、法家等形成了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精髓,千百年来影响着中国的政治制度和中国人的思想、行为。我们说法学研究离不开法律的语言、法律的逻辑,同样也离不开一个社会的思想根源。像儒家思想的仁义、法家思想的法治天下等等,对当下中国的法制具有深刻的影响,把其结合起来,对当下中国的法制发展进行研究、进行思考,这是法律人一项重要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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