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形彪
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18世纪自然法思想通过许多渠道在北美殖民地传播,洛克的作品被人们广为阅读和引证,他的自然权利观念为《独立宣言》提供了理论基础。殖民地人民以自然法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与自由,为《独立宣言》奠定了实践基础。杰斐逊吸收并成功地将其写进《独立宣言》这一著名的宪政文献。
【关键词】自然法《独立宣言》洛克《政府论》
在人类历史事件的过程中,当一个民族有必要解除其与另一民族相连结的政治桎梏,并按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意旨在世界列强中取得独立与平等的地位时,对于人类舆论的真诚与尊重,要求他们必须将不得已而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建立起来被管辖者同意的政府。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标,人民就有权利去改变它或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根据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必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保障他们的安全与幸福。
这是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开篇,字里行间分明透着自然法思想的光芒。{1}本文研究二者的关系,既有助于加深对自然法价值和历史作用的认识,也有助于进一步理解《独立宣言》的思想理论基础及意义。
一、自然法哲学在北美殖民地的传播:以洛克的作品为例
18世纪有关自然和自然法的哲学,通过许多渠道在北美殖民地传播。很多殖民者是在英国的大学里受教育的,牛顿和洛克的学说在那里再寻常不过了,而那些在普林斯顿、耶鲁或哈佛上学的人,如果愿意的话还可以读到他们的原著,或者是通过阅读解释说明的书籍而熟悉他们的思想。根据当时的情况和已有的文献资料分析可知,殖民者从很早起就很认真地在阅读洛克的作品了。
在1724年一个关于煽动诽谤行为的著名审判中,人们使用洛克的名字和他的政治学说。同年,在美洲,关于白人和印第安人关系问题的一篇文章,使用了洛克关于财产的评论。到1728年,关于洛克作品的一个广为发行的版本在美洲到处传布。{2}
至少早在1773年时,哈佛图书馆里就已经有了洛克和牛顿的全集。普林斯顿 1760年的图书目录里收有洛克的著作。在1755年时,耶鲁图书馆就有了牛顿的《原理》和洛克的《人类理解论》;1776年前又收藏了洛克、牛顿和笛卡尔的著作……洛克、西德尼和弥尔顿的政治著作却为革命领袖们常常说起而又顶礼膜拜。{3}
艾丽斯·鲍德温、克劳德·纽林两人在其关于美洲神职人员的研究中,发现洛克确实是“伟大的源泉”,是神职人员之政治认识的早期源泉:
早在1738年,洛克的名字就被引用,但他的影响可见于更早的作品中。尤其是在1763年以后,对他的参阅不计其数,不仅较大乡镇的知名牧师是这样,那些乡村牧师也是如此。在很多没有直接引用的作品中,人们能找到他的理论,有时完全是他的用语。1761年之后,也和其前些年一样,这是千真万确。{4}
鲍德温进一步研究指出:
1742年前,洛克频被阅读。下面的引文似可为证。它出现在1740年波士顿的托马斯·福克斯克拉夫特的布道中。在扉页上,自瓦特博士的《谦卑的努力》中引用的如下一段话:“您不要像古代或近代的哲学教授,也不要像有着柏拉图、塞涅卡或洛克先生那样派头的引领员一样,站在这里(在布道台上)。”{5}史蒂芬·德沃里兹也发现:
革命时期包括神职人员的和世俗的作品,对洛克关于政府的论述之引用要远多于其他非《圣经》资料。{6}
拉兹认为,1760到1775年间的“美国政治作品中,洛克是被最频繁引证的作者,其他作者与之相比差幅十分巨大”。{7}
二、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构成了《独立宣言》的基础
如同那些到遥远的地方旅游而听到乡音的人,研究美国宪政主义的人士头一次读到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的时候,也立刻就能听到一种熟悉的声音。
有学者认为,“《独立宣言》的论点,有时甚至于语言就是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论点和语言”,“从教义和言辞方面看,《独立宣言》与《政府论》两篇异常相似。清楚的是,在革命时期,美国的辉格党人已经采纳了洛克的政治哲学。”{8}
关于《独立宣言》与洛克文本《政府论》两篇之间的对应关系,美国学者、圣母大学政治系教授迈克尔·扎科特(Michael P. Zuckert)提供了主要例证的概要:
(1)“所有的人生而平等”(最后文本)—第一篇54。
(2)“所有的生而平等和独立人”(原始草稿)—第二篇6,7。
(3)“自然法的法则和自然的上帝”—第一篇93,116,126;第二篇142,195
(4)“为解除这些纽带”—第二篇219。
(5)“为保障那些权利”—第二篇123,219。
(6)“它的来源于被治者同意的正当权力”—第二篇99。
(7)“人民有权改变或废除它,组建新政府”—第二篇220,222。“他们习惯了的组织形式”—第二篇223。
(8)“人们宁愿忍受”—第二篇220。
(9)“一连串的滥用权力”—第二篇225。{9}
洛克理论对美国建国者的思想产生了极为最重要的影响,其政治哲学常被称为自然权利哲学(natural rights philosophy) 。{10}
洛克的以下思想为生活在18世纪的美国人所广泛接受。一是在自然状态下存在一些规则,他称之为自然规则或自然法。他说:“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这就是托马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所称的“自然法和上帝之法”。这是先知先觉为人类利益所定的法律。{11}根据洛克的理论,政府要经创建才得以存在。一个合法的政府要经人们同意接受其统治才能存在。杰斐逊以这样的语句将此思想写进了《独立宣言》,即“政府产生于人民,其正当权力源于受治者的同意”。{12}二是没有人有权统治你,你也无权统治他人。根据洛克的理论,任何一人如果想取得统治其他任何人的权力,唯一的方法就是征得他或她的同意。如果受治者不同意创建政府,则不存在合法的政府。三是通过运用其理性来决定自然法规定什么权利之后,洛克接着又自问道:“不管人们信仰什么、不管他们生活在何时何地,什么才是所有人一直需要和期盼的呢?”他的解答识别以下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13}这些权利被称为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如果其他人想要剥夺这些权利,你就有权防卫。四是每个人从根本上说都是理性的、社会性的,但他们同样也是自利的。由于人们借以保护其自然权利的惟一保障就是他们的力量或狡诈,较为强壮或聪明的人通常企图剥夺弱者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来维护其自然权利。五是柔弱或知浅历薄的人可能通过联合起来对抗强者来保护自己。六是由于没有每个人都同意的法律,没有政府执行法律,所以每个人的权利都不安全。{14}
可见,基于自然权利哲学建立的政府和社会,保证具体权利以维护人们的自然权利。一是洛克和其他自然权利哲学家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自然权利。托马斯·杰斐逊同意此观点,并在《独立宣言》中提出这一主张。二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陈述的洛克的另一观点是,政府因人民的同意而获得治权,其权力由受治者授予。三是洛克主张,如果一个政府不能保护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革命的权利。建国者同意这一主张,在《独立宣言》中有以下论述:“任何政府不论何时戕害这些权利,人民就有权变更或推翻它,建立新政府……”然而,革命是对付坏政府的最极端方法。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进而减少对这种极端方法的需求,政府应被设计或组织成为有限的政府。{15}
尽管到第一次大陆会议召开时,仍有一些人反对依赖任何形式的自然权利,但事实上,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以及有关人民有权反抗政府压迫的正当权利理论仍然成为了《独立宣言》的哲学基础。{16}
三、殖民地人民以自然法为武器捍卫权利与自由
无论何时当人们对于现实,对于实在法和风俗的现状有了足够的不满时,他们就会在此之外去为他们认为应该是的事物找寻合理的根据。这正是美洲人在与英国人论战时所做的。他们是在塑造了那个时代的思想的根本前提—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中,找到了这一合理基础的。{17}
1728年,老丹尼尔·杜拉尼写道:“普通法纳入了自然法则,理性法则和上帝启示的律法;这些规则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对任何人都有同样的拘束力。”美国人也相信这样的观点。因此,他们没有理由担心依据普通法裁决案件时的司法自由裁量权问题,或者法官溯及既往地适用法律规则。在普通法规则被认为是“建立在诸多永恒的、统一的和普遍原则的基础上的”、普通法和自然法都被定义为“根植于每个人内心的法律”的情况下,法学家就不太可能认为普通法的合法性源于立法者的意念了。正是这一推理,鼓励了殖民者接受了只是宣告普通法规则的英国制定法,与此同时,他们拒绝接受那些改变普通法规则的英国制定法的约束。{18}
实际上,以自然权利来论证和捍卫个人权利,在早些时候就已经出现了。围绕走私贸易问题,马萨诸塞州公开挑战英国的权威和传统先例,以自然权利理论有效地阻挡了权力或者惯例的渗入。
1760年11月,塞勒姆的一位海关官员要求马萨诸塞最高法院颁发“援助令状”(Writ ofAssistance,一译为“协助令状”),授权他搜查涉嫌走私的海运货物。最高法院向海关关员颁发这类令状是有先例可循的,但这次却引起了马萨诸塞商人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英国官员手执令状,就可在任何时候闯入任何地方进行搜查,这种做法践踏了人们的财产权利。他们的代理律师詹姆斯·奥蒂斯在法庭上依据自然权利对“援助令状”大加指责,称之为“专断行使权力的最坏的工具”,严重违背了自然法的根本原则,因而理性和
宪法两者都是反对这种令状的。他借机阐述了自己的自然权利观:人人都是独立自主的,除了自然法之外,不服从任何法律,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都是无可争辩的。法院最后决定暂不颁发这一令状。{19}
1764年,詹姆士·奥蒂斯出版了《英属殖民地权利的论证》,明确指出政府的责任“首要的是让人们有保障地、安宁地和幸福地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政府无权制定背离人民安全、安宁和繁荣的法律”。“同一自然法和理性法则”对任何形式的政府均具有约束性,权力“寓于人民”,政府被委托以权力,条件是必须就人民的福祉请教人民;政府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其行政官都应受人民的监督。“任何形式政府的行政官偏离真理、正义和平等,他们就濒临暴政的边缘,而必遭反对;倘若他们积习难改,不可救药,他们将被人民废黜。”在奥蒂斯看来,自然法是自然权利的基础,是“万能上帝的恩赐”,自然法及其衍生的自然权利是英国宪法的基础。不论有无特许状,依据上帝的神法和自然法、习惯法和议会的法令,殖民地的拓殖者应享有英国人的一切权利。美利坚人“同他们英格兰兄弟一样,都是人,都是同一造物主的共同的孩子”。虽然他们生活在“远离宗主国的地域……但他们同宗主国臣民一样,应享有诸多的权利、自由和特权……倘若不经他们同意而剥夺他们的权利、自由和特权,他们会同他们在英国国内的同胞一样”遭到“奴役”。
在英议会向殖民地征税的问题上,只有得到人民或他们代表的同意,才能征税。这是人人享有的自然权利,是英国人的宪政权利,这就否定了英议会一贯声称的所谓英议会“实质上”代表殖民地人民的理论。英议会的权力必须受人民的制约,上帝和自然法以及英国宪法所保障的一些权利不应受到议会权力的侵害。“在任何情况下,必有更高的权威,即上帝。倘若英议会的法律背离上帝和自然法……则这些法令就是违背永恒的真理、平等和正义,因此是无效的。”{20}
与此同时,美利坚人谴责英议会的《糖税法》(1764年)和《印花税法》(1765年),并从宪政权利和自然权利的角度,阐明他们立场的正当性。纽约议会于1764年10月18日发表反对《糖税法》的请愿书,宣称废止这种未经殖民地人民同意的税收负担,是“每一自由国家的大原则问题”。请愿书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