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
储槐植教授是我的老师,也是我的同事——我1998年调回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与储槐植教授至今恰好有十年同事之谊。在储槐植教授集一生学术之精华的《刑事一体化论要》一书即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之际,积极促成本书出版的蒋浩先生热情邀请我为本书写一篇导读,盛情难却。储槐植教授是一位老而弥新的学者,这里的“老”是指年龄,这里的“新”是指思想,这是我对储槐植教授的总体印象。储槐植教授的思想非常丰富,在没有深入钻研的情况下,我无法对储槐植教授的学术思想进行全面的述评。在此,只能依我个人的视界之所见,力图描述我对储槐植教授的学术印象。
对储槐植教授的学术定位,应该将他置于北大刑法学科这样一个学术背景之下,因而有必要考察北大刑法学科的历史)北大刑法学科的学术渊源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更久远的已是成为历史。我所能触摸到的首先是蔡枢衡教授,精通中外
刑法,尤其是晚年治中国
刑法史,自成一家。我虽未面见过蔡枢衡教授,但他的晚年正是我的学术启蒙期,1983年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
刑法史》,是我在研究生期间购买的,尽管因文字考据的内容过多影响了我对其内容的掌握,但仍然是一本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学术著作。我所见过并且聆听过授课的是甘雨霈教授,甘雨霈教授和蔡枢衡教授一样,都是留学日本,通过日本而将现代刑法学知识引入我国的先驱者。我1981年9月在北大法律学系本科学习期间报考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刑法专业研究生,为此选修了甘雨霈教授为我们77级所开的外国刑法课程。那时甘雨霈教授应该已有70多岁,属于高龄老教授。外国刑法这门课选修的学生并不太多,我那时对
刑法并无多少了解也并无多少兴趣,选修外国刑法完全出于功利目的,想在本科阶段多了解一些外国刑法知识,在研究生阶段好轻松一些。但几次课听下来觉得收获不大,主要是甘雨霈教授几十年没上讲台,加上年事已高,不太适应课堂讲授,更由于老先生讲授的内容过于艰涩,我实在听不下去,后来就逃课了。好在那时北大对学生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学习环境,抓紧时间看了一些法外之书。1984年甘雨霈教授的《外国刑法学》(上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此时我已初入
刑法之门,买后反复阅读以作补课,大有收获。但甘雨霈教授的书面语言同样诘拗难懂,但在当时资料短缺的情况下,甘雨霈教授的《外国刑法学》首次为我打开了通向外部世界的学术之门,我对大陆法系
刑法的初步知识就是这部书给予的。对于某些大师来说,闻其言胜于读其书;对于另一些大师来说,则读其书胜于闻其言。当然,也有的大师其言可闻、其书可读,言、书倶佳,相益弥彰。这是回想其接受甘雨霈教授时,我的一个感想。在北大刑法学科中,上个世纪80年代最为闻名的是三杨:大杨是杨春洗教授,小杨是杨敦先教授,另外一位是从事
监狱法研究的杨殿升教授。小杨老师是我在北大本科期间
刑法总论与
刑法分论的主讲教师,杨殿升老师也为我们77级讲过当时还称为劳改法的选修课。大杨老师没有给我讲过课,但我早有耳闻,上个世纪90年代后大杨老师成为北大刑法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为北大刑法学科创立了博士点。惟独储槐植教授,在我北大法律学系四年本科学习期间一直未能与闻。当我寓开北大以后,差不多是在1987年,储槐植教授出版了《美国刑法》一书,此后储槐植教授时有惊人之作发表,以一种全新的学术形象矗立在我国刑法学界,形成自成一体的学术品格,使北大刑法学科大为增色。
储槐植教授从学术建树上讲完全是大器晚成的,因为1987年《美国刑法》出版的时候,储槐植教授已近55岁。可以说,储槐植教授的学术命运是与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联的。储槐植教授是1933年生人,与我父亲是同龄人,正好属于我的父辈。1955年从北京政法学院毕业,储槐植教授被分配到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助教。北大法律学系在1950年院系调整中被撤销,大部分并人北京政法学院。1954年北大法律学系恢复重建,1955年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政法学院迎来一批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储槐植教授能够成为他们中的一员,足以表明他在大学期间学习成绩的优异。来到北大以后,储槐植教授科研热情迸发,在1954年《学习》杂志第5期上发表了《中国的辩护制度》一文,得以崭露头角。但好景不长,在1957年“反右”斗争中,因莫须有的罪名被划作“中右”,于1958年1月离开北大,下放到北京玻璃厂当学徒工,1960年1月调到北京化工学校教书,1965年10月再调到北京158中学教书,直到1978年才回到北大。整整20年,储槐植教授与北大无缘,与
刑法无缘。这是一个不讲法治的时代,当然也是一个不需要法学的时代。1978年,当储槐植教授回到北大法律学系时,已经45岁。而这一年3月我来到北大法律学系读书,正好20岁。就这样,我和储槐植教授在北大相遇却没有相逢。从1978年3月到1982年1月,整整4年我在北大法律学系学习期间,不仅没有见过储槐植教授,甚至没有听说过储槐植教授,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就这样,在1978年那个对于我和储槐植教授都具有再生意义的美好春天,我来到北大求学,而储槐植教授则回到阔别20年的北大任教,当时有一个通俗的说法称为“归队”。20年的时光足以使一个婴儿成长为一个青年,从25岁到45岁是一个人生命中最有价值、最具创造力的黄金季节,储槐植教授离开了学术,这是令人扼腕的。否则,我们也许能看到一个对刑法学术做出更大贡献的储槐植教授。我不能说储槐植教授虚度了这20年光阴,但至少对于
刑法研究来说,这20年期间的完全中断,学术上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储槐植教授这一代人也许是政治动乱的最大受害者。
如果我的猜测不错的话,储槐植教授在中学应该是教英语的,因此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因而在1981年国门初开,储槐植教授得以有机会到美国芝加哥大学做访问学者。正是在美国为期一年的进修学习,使储槐植教授学术眼界大开,站在了一个学术制高点上,为自己找到了恰当的学术位置。198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美国刑法》一书,奠定了储槐植教授的学术地位,我也正是通过《美国刑法》一书认识储槐植教授的a从该书的题目来看,这是一本介绍美国刑法的著作。一般来说,这种介绍性著述,往往思想性不足,而以知识性取胜,因而学术含量并不会太高。但储槐植教授的《美国刑法》一书却恰恰是一个例外,虽然储槐植教授在对美国刑法的学理介绍中秉持一种价值中立的态度,不动声色地作客观介绍。在该书初版的“说明”中就事先声明本书虽然包含作者某些研究所得,但是仍然保持了著述的客观性。为节约篇幅,对许多具体法律内容的政治评价留给读者自己进行。”只是在1996年本书第二版时,储槐植教授才写了《美国刑法的价值基础》一文,作为代前言,对美国刑法作了一个总点评。尽管是客观介绍,但我以为《美国刑法》一书的最大成功之处在于:它是一位大陆法系学者眼中的美国刑法。我国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上个世纪50年代从苏俄引进社会主义刑法学,但仍然保留着大陆法系
刑法理论的框架。对于英美刑法学,我国以往一直缺乏深入了解。储槐植教授的《美国刑法》一书既使我们得以掌握美国刑法的基本内容,又对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大有助益。因为储槐植教授的《美国刑法》是写给中国人看的,因而在内容体例上都作了某种适应大陆法系思维方式的调整。《美国刑法》一书分为四篇,第一篇绪论相当于大陆法系刑法学科书的刑法论。第二篇犯罪总论,与大陆法系
刑法教科书完全相同。第三篇具体犯罪,第四篇刑罚及其执行。这两篇的顺序不同于大陆法系
刑法教科书,刑罚及其执行相当于大陆法系
刑法教科书中的刑罚总论,一般放在犯罪总论之后。具体犯罪相当于大陆法系
刑法教科书的罪刑各论,应放在犯罪总论与刑罚总论之后。尽管个别顺序不完全相同,但《美国刑法》一书在内容叙述上十分易于被我们所接受。尤其是在犯罪总论中,储槐植教授勾划出了英美法系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成为我国研究犯罪构成问题的一个重要参照系。犯罪构成或者构成要件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中所特有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十分精致的犯罪论体系。严格来说,英美
刑法中并无类似概念,储槐植教授将Constitution of a crime、ingredients of a crime译为犯罪构成,并将美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形象地称为双层次的犯罪构成模式。储槐植教授对双层次的犯罪构成模式作了以下描述:
刑法分则性条款规定的种种犯罪定义,其多种多样构成要件被抽象为两方面内容——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这就是犯罪本质要件。它是刑事责任基础,所有犯罪都不得缺乏这两方面内容。
刑法分则性条款犯罪定义是建立在行为本身具有刑事政策上的危害性和行为人具备责任条件的假设前提之下的。在刑事司法中,公诉一方只需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犯罪本质要件,即可推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基础;如果被告人不抗辩,犯罪即告成立。在行为特征符合犯罪本质要件时,如果被告人能说明自己不具有“责任能力”(responsibility),如未成年、精神病等;或者说明自己的行为正当合法(justification),不具有政策性危害,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体育竞技等;或者说明有其他可宽恕(excuse)的情由,如认识错误、被胁迫、警察圈套;等等,便可不负刑事责任。这些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辩护,经过长期司法实践,在此基础上加以理性总结,将诉讼原则上升为实体化的总则性规范,是判例法传统的产物。从反面表明,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质要解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条件为第二层次,这就是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1}
在该书中,储槐植教授还将美国的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与德国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比较,从而使我们加深了对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之所以不厌其详对《美国刑法》一书进行介绍,是因为在该书中包含着后来储槐植教授的所有学术思想的萌芽。我以为,每个学者都有一个学术根基,这一学术根基生发了、同时也制约着一个学者的学术径路,甚至影响着学术风格。储槐植教授就是从对美国刑法研究入手,形成自己学术思想的,这一点极为明显。对于大陆法系刑法学的思维方法、概念体系和思想内容,储槐植教授虽然有所了解,但并非其所长。而英美法系的思维方法则恰恰在储槐植教授身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可以说,储槐植教授大体上是用英美法系方式思考
刑法问题的一个学者,这也正是储槐植教授的学术独特性,在我国这样一个素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这种独特性更为明显。尤其是储槐植教授的同辈学者都深受苏俄刑法学的影响,在一种本土化了的苏俄刑法学成为我国刑法学的学术主流的背景之下,具有英美法系思维方式的储槐植蓦然之间出现在我国刑法学界,不能不说是一种学术上的“异数”。我始终认为,形成自己独特的学术风格是一个学者的学术成熟的标志,而决定这种学术风格的I是学术个性,学术个性的张扬对于学者、学术界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而学术个性张扬的表现就是“标新立异”,这里的“新”与“异”是相等于学术上的“旧”与“同”而言的,重复陈词滥调,淹没在泛泛之论当中,永远没有学术上的“出头”之日。在我的印象中,储槐植教授不仅在老一辈学者中,既便算上新一代学者,也属于一位敢于“标新立异”的学者,有许多学术话语都是储槐植教授提出并产生了强大的学术影响的。因此,这里的“新”不仅是观点上的“新”,而且是表述上的“新”。下面,我列举十大具有储槐植教授学术标签意义的独特表述特征的用语:1.一个半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问题是
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我国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曾经围绕着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展开过一场声势浩大——在我现在看来又是毫无意义的讨论。当时我也曾深陷其中,可以说因果关系是引起我的学术兴趣的第一个
刑法问题,正是因果关系问题使我的学术爱好从哲学转向刑法学。在某种意义上说,因果关系也是刑法学中最具哲学蕴含的一个问题。当时围绕着因果关系主要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的争论。前者主张用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能是必然因果关系,后者认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除必然因果关系以外,还存在偶然因果关系。正在这两种观点相持不下之际,储槐植教授站出来说,存在一个半因果关系。储槐植教授把只承认必然因果关系的观点称为一个因果关系说,把既承认必然因果关系又承认偶然因果关系的观点称为两个因果关系说。储槐植教授指出:一个因果关系说和两个因果关系说各自都有相对应的长处和短处。一个因果关系说是对条件即原因说的矫枉,不免有“过正”之弊,两个因果关系说是对一个因果关系说的矫枉,也有“过正”之弊,否定之否定,等于肯定了条件即原因说,能不能找到一种矫枉而不过正的途径?折衷性质的一个半因果关系说试图达到这样的目的。储槐植教授指出:一个半因果关系说的基本点是,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以哲学上两种因果关系形式为基础,但又不完全包括两种形式,即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等于全部(一个)必然因果关系加上一部分(半个)偶然因果关系。{2}《一个半因果关系》一文在《法学研究》1987年第3期刊登,读后给人以一种别开生面的感觉。这里的别开生面不仅是指一个半因果关系的表述,更是指概率方法在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的运用。概率是指某一事件在一定条件下出现的可能性大小。概率在大于0和小于1之间都属于偶然性范畴。概率为1就是必然性。如果用数轴来表示,必然性是一个“点”,而偶然性是一个“区间”。因此,储槐植教授根据概率高低将偶然性区分为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与低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在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范围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这就是一个半因果关系。在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上,大陆法系
刑法理论本来是围绕条件说与原因说展开的。苏俄刑法学将哲学上的必然与偶然这对概念照搬到刑法学关于因果关系的讨论中来,形成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储槐植教授引入概率论,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的思考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2.严而不厉
新思想与新表述的有机统一,在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上得到完美实现,也成为储槐植教授对我国刑事政策具有实质性贡献的突出标志。严厉本来是一个常见词,并且是一个生活用语,但储槐植教授将两字分拆使用,并赋予两字以不同含义:严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厉主要指刑罚苛厉,刑罚过重,储槐植教授认为现代
刑法(广义)在法条中体现出来的政策思想的主要倾向在于“厉而不严”,将来我国
刑法的改革方向应当是“严而不厉”。{3}对于厉而不严,作为对我国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经历过“严打”的人来说,是深有体会的。因此,“厉而不严”是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现状的极为生动的描述,反映了储槐植教授的洞察。而“严而不厉”刑事政策的提出,则反映了储槐植教授的睿智。《严而不厉:为
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载《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6期)一文发表于1989年,当时储槐植教授就提出了废除纯财产经济犯罪即投机倒把罪和盗窃罪死刑的观点,这是极为超前的。就以盗窃罪死刑为例,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甚至盗窃公私财物个人所得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判处死刑。直到1997年
刑法修订才将盗窃罪的死刑限制在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这两种情形。学术的超前我认为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衡量一个学者的学术贡献的重要标准。如果学术落后于社会,落后于法律发展,这样的学术对社会、对法治又有何用?当然,学术的超前又不是那么容易的,要求学者具有洞察与睿智的品格。我认为,就思想内容而言,“严而不厉”是储槐植教授对我国
刑法和刑事政策的最大贡献,也是最有价值的理论观点之一。
3.
刑法例外规范
例外和规范正好是相反,甚至是对立的两个概念,但储槐植教授却认为
刑法中的例外是一种普遍现象,存在一种
刑法的例外规律。所谓例外规律,储槐植教授认为是指例外规范作为普遍现象其所包含的内部本质联系和发展必然趋势。在#这篇《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