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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八届〕第十八号


  《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于2025年8月28日经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11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日


  
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25年8月28日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

第三章  风貌管控和保护措施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法律、法规对保护对象的保护与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社会生活的延续性,促进优秀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融合。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加强部门协同和区域协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巡查、宣传引导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名城保护工作,建立完善名城保护工作考核机制,研究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保护对象的普查认定、维护修缮、抢险利用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等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相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作为实施保护、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十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体现“海滨邹鲁”“文献名邦”文脉传承,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背景环境,加强建筑高度和建筑形态、景观视廊以及其他相关要素的管控、引导。

  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对与历史建筑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进行整体保护。

  城市交通、市政、绿地、旅游、消防、人防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保护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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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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