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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应当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作用,坚定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原则,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确保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将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纳入评选表彰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发挥政府和民营经济组织间桥梁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设置针对民营经济组织、阻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门槛;不得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民营经济组织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涉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壁垒排查工作,清理整治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不合理规定和做法,完善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定期归集和通报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履行下列职责时,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进行限制或者设置隐性条件:

  (一)制定、实施各类规划、产业政策、地方标准、行业规范;

  (二)实施土地供应,安排政府资金;

  (三)制定、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四)分配能耗指标,实施碳排放权配额管理;

  (五)实施公共数据开放;

  (六)资质许可,项目申报的办理;

  (七)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业资格认定和人才分类评价,评优评先;

  (八)其他资源要素配置和行政管理行为。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一)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二)以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设定与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政府采购项目要求的业绩等门槛;

  (五)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招标文件或者提供有差别的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六)对不同所有制供应商、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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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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