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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2025年修正)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19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8月26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传承弘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周恩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元勋,是对二十世纪中外历史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代伟人。淮安是周恩来的故乡,拥有多处周恩来纪念地和纪念设施。为了加强周恩来纪念地和纪念设施的保护,传承弘扬周恩来崇高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周恩来纪念地(简称纪念地)和纪念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纪念地是指周恩来故居、周恩来童年读书旧址、周恩来纪念馆。

  本条例所称纪念设施是指纪念地外周恩来纪念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纪念园、纪念广场等。

  第三条  纪念地和纪念设施的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属地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纪念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纪念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纪念地保护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周恩来纪念地管理局(简称纪念地管理局)负责纪念地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纪念设施的建设与保护。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及纪念地、纪念设施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纪念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纪念地保护范围内的运行与维护管理经费属于地方承担的,应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纪念地保护范围外与纪念地保护有关的提升改造资金,由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承担,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专项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纪念地保护基金,专门用于纪念地保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纪念地以及纪念设施保护规定的义务,对破坏、损害纪念地以及纪念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纪念地的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纪念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  周恩来故居保护范围依法确定为:东至文渠河西岸,西至楚州博物馆东墙,南至镇淮楼西路,北至勺湖幼儿园南墙。

  建设控制地带依法确定为:东至龙窝巷,西至西长街,南至镇淮楼西路,北至小人堂巷。

  风貌协调区确定为:东至韩信南路,西至西长街,南至文渠河,北至西门大街。

  第九条  周恩来童年读书旧址保护范围依法确定为:西至院落围墙,北、东至围墙外六米,南至漕运路。

  建设控制地带依法确定为:西距保护范围线六十米,北距保护范围线六十米,东至勤政路,南至里运河。

  风貌协调区确定为:东至利苑路,西至清河路,南至里运河,北至公园路。

  第十条  周恩来纪念馆保护范围确定为:纪念馆本体围墙内(含水域)。

  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为:东至楚州大道,西至北门大街,南至永怀西路,北至长安路。

  风貌协调区确定为:东至楚州大道,西、南至文渠河,北至莲花东路。

  第十一条  在纪念地保护范围内进行保护性维修、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以及新建其他确需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纪念地管理局、文物行政等相关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审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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