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19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8月26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传承弘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周恩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元勋,是对二十世纪中外历史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代伟人。淮安是周恩来的故乡,拥有多处周恩来纪念地和纪念设施。为了加强周恩来纪念地和纪念设施的保护,传承弘扬周恩来崇高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周恩来纪念地(简称纪念地)和纪念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纪念地是指周恩来故居、周恩来童年读书旧址、周恩来纪念馆。
本条例所称纪念设施是指纪念地外周恩来纪念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纪念园、纪念广场等。
第三条 纪念地和纪念设施的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属地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纪念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纪念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纪念地保护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周恩来纪念地管理局(简称纪念地管理局)负责纪念地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纪念设施的建设与保护。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及纪念地、纪念设施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纪念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纪念地保护范围内的运行与维护管理经费属于地方承担的,应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纪念地保护范围外与纪念地保护有关的提升改造资金,由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承担,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专项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纪念地保护基金,专门用于纪念地保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纪念地以及纪念设施保护规定的义务,对破坏、损害纪念地以及纪念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纪念地的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纪念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 周恩来故居保护范围依法确定为:东至文渠河西岸,西至楚州博物馆东墙,南至镇淮楼西路,北至勺湖幼儿园南墙。
建设控制地带依法确定为:东至龙窝巷,西至西长街,南至镇淮楼西路,北至小人堂巷。
风貌协调区确定为:东至韩信南路,西至西长街,南至文渠河,北至西门大街。
第九条 周恩来童年读书旧址保护范围依法确定为:西至院落围墙,北、东至围墙外六米,南至漕运路。
建设控制地带依法确定为:西距保护范围线六十米,北距保护范围线六十米,东至勤政路,南至里运河。
风貌协调区确定为:东至利苑路,西至清河路,南至里运河,北至公园路。
第十条 周恩来纪念馆保护范围确定为:纪念馆本体围墙内(含水域)。
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为:东至楚州大道,西至北门大街,南至永怀西路,北至长安路。
风貌协调区确定为:东至楚州大道,西、南至文渠河,北至莲花东路。
第十一条 在纪念地保护范围内进行保护性维修、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以及新建其他确需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纪念地管理局、文物行政等相关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审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