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于2025年8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2025年8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永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州、县人民政府将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州、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芙蓉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开展日常执法活动和重大案件线索巡查,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负责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不执行已通过的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五条 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依据保护规划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