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十七号
《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于2025年8月27日由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9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
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25年8月27日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一节 历史城区的保护管理
第二节 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统筹协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保护的重点是建瓯历史城区。保护的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与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具体保护范围由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公布。
前款涉及对象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协调发展、属地管理的原则,延续城市文脉,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南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建瓯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日常巡查报告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引导群众共同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建瓯市人民政府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由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 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作为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建瓯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及时处理和反馈。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八条 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建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
组织编制规划应当科学评估建瓯历史文化价值,确定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重点,明确保护策略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 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机制,每年对保护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每五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条 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保护对象的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历史文化价值、保护级别、保护范围、责任单位等事项。
第十一条 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资源普查情况或者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依据有关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标准和程序,由建瓯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对象被纳入保护名录的三个月内,在其显著位置设立相应的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建瓯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数据库,提升监测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尚未纳入保护名录,建瓯市人民政府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
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