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张掖市
地下水管理条例》经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6月25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4日
(2025年6月25日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打造新时代全国节水型社会新标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
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厉行节约、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目标责任考核,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污染和违法取用地下水等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节约、保护宣传教育,提升全民节水意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