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巴彦淖尔市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6月30日巴彦淖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7日
巴彦淖尔市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条例
(2025年6月30日巴彦淖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田灌溉水资源的利用、节约、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灌溉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农田灌溉用水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节水优先、科学用水、量水而行、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高效利用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田灌溉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灌溉用水管理工作,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农田灌溉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灌溉用水的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用水及取水口监管)、地下水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田间灌排工程或者设施建设、种植结构调整、田间节水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监审及定调价等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灌溉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灌区管理单位按照职责权限承担灌区管理范围内的工程管护、灌排管理、测流量水、水费计收和供水收费公开等工作,按计划进行水量调度,配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善供排水体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节约用水和科学分水调度水平。
灌区管理单位应当因地制宜,按照与资金相匹配的原则配套完善计量设施,在资金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精准计量,对管理范围内供排水工程及其测流量水设施设备定期开展检查、维修、养护,保障供排水正常运行。
第七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供水经营服务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建立健全参与末级渠系和井灌区水利工程建设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管理、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实行民主决策、规范管理。
其他社会力量可以依法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修、养护等活动,提供农田灌溉服务、取得合法经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