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5号
《拉萨市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5日起施行。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2025年6月30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西藏自治区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在着力创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上当好排头兵。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难点工作和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区域内市场主体服务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七条 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用人自主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以及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本地市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市场基础设施、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要素资源市场。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禁止设定地方保护、指定交易、隐形壁垒,禁止违法设置排除和限制竞争等条件。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市场主体。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缩短时限、优化流程、缩减材料、降低办理成本等措施简化市场主体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市场主体的需求。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效率和收费等的监督管理。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综合服务机制,推动金融产品供需对接、信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优化。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信贷规模和比重,适当放宽抵押担保门槛条件,优化金融服务流程,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机制,创新人才政策措施,开展人才开放和合作交流,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社会保险、住房安置、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保障或者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第十四条 发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政府项目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政府投资审计等机构作用,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格审核。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重点领域统一招标文本,建立健全智慧化、规范化招投标体系,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和评定分离。
招标评审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