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无锡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无锡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


  
无锡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6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章 飞行服务

  第四章 应用推广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重要影响力的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低空经济,是指依托低空航空活动带动相关产业创新和场景应用形成的综合性经济形态。

  第三条 低空经济发展应当遵循统筹发展、因地制宜、安全有序、创新驱动、绿色低碳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低空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低空经济发展,加强低空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低空安全运行管理体系,研究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建立健全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工作机制,有序推动低空经济发展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低空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低空经济产业布局、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低空场景应用统筹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低空装备制造产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低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低空飞行违法行为,并协同做好低空飞行安全管控工作。

  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数据、市场监管、体育、国防动员、邮政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低空经济领域行业协会、商会、产业促进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依法开展低空经济活动,在标准制定、市场拓展、培训服务、争议协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发展的宣传引导,普及低空飞行相关知识,开展低空安全宣传教育,为低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专题节目等方式开展低空经济公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低空飞行的认可度、接受度和参与度。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推进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开放、低空经济产业协同发展等方面的沟通协作。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构建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编制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域统筹、县区协同、集约高效、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规划,推进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

  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包括下列设施:

  (一)航空器起降、中转、停放、能源补充以及货物装卸、乘客候乘等低空飞行起降设施;

  (二)具备计划申报、航路规划、飞行控制、通信感知、监管处置等功能的市低空智能网联系统;

  (三)通信感知、导航定位、气象信息、监管处置等低空飞行管理服务保障设施;

  (四)其他低空飞行基础设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采用土地综合开发的方式推动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在符合条件的水域、岛屿、核心商务区、枢纽港站、园区、景区、城市公园、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高层建筑等区域和场所,依法建设低空飞行起降设施。

  公安和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用于警务活动和应急救援的临时起降设施。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将符合条件的航空器起降、货物装卸等低空飞行起降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审批简化程序管理。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推进低空飞行管理服务保障设施的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实现通信网络对低空空域的全覆盖。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数据等部门,汇聚实景三维、低空空域等数据,构建本市低空数字底座,为低空飞行管理服务提供数字化基础支撑。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