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六号
《赤峰市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5年6月13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7日
(2025年6月13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推动、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做法,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对在探索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且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有关机关和组织不作负面评价,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在实施特许经营、指定经营、检测认证等过程中违规设置准入障碍,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不得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
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排斥、限制外商准入。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及时对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评估,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
第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依法公开交易目录、规则、流程、结果、监管、信用等信息,保障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选择性、模糊性公开公示相关信息,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歧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推动招标投标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共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推广暗标盲评、远程异地等评标模式。合理设置副场,保护数据资源,提高交易效率。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电子保函,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第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与维权援助机制,强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公益诉讼,依法打击冒用商标、制假售假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依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加强对其会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一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强化促进消费政策协同落实,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消费升级。深化文旅体农商融合,支持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有序发展,打造消费新场景,促进消费品质提升。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信用约束、综合治理、消费维权等制度,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依法打击虚假广告、网络敲诈、恶意投诉索赔等违法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简化促销活动、社区集市、户外展示、招牌设施设置等审批流程,实行线上即报即办。
第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方式、程序、时限、证明材料等,并向社会公布。加强信用修复引导,推进信用修复全程网办,实行随申请、随修复,及时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
市场主体应当守法经营,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生态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第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高效、便利、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强化市场主体破产、变更、注销登记的有机衔接,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畅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除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梳理调整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制定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市统一,对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