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条例
(2025年7月1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九华黄精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九华黄精生产、加工、经营、科研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九华黄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九华山山脉天然生长的多花黄精和使用该种种质资源繁育、种植的多花黄精,包括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种苗。
第三条 九华黄精产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品牌引领、科技支撑、绿色高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将九华黄精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九华黄精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制定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九华黄精的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九华黄精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九华黄精加工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服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天然生长的九华黄精和九华黄精林下种植的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九华黄精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产业布局、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促进九华黄精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链条化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九华黄精产业发展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第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九华黄精种质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