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五届第31号)
《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于2024年12月31日经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2日
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
(2024年12月31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的调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和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等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定、水量调度、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