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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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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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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


  
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23年12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监督管理和跨区域保护协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是指经依法批准的位于松花江干流运粮河入江口上游4.7公里处的取水口及其周边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设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区域协作、从严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务、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道里区、双城区、五常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水源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水源保护责任考评体系,保障水源保护资金投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道里区、双城区、五常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普及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源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劝阻。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案件,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实名举报人。市人民政府和道里区、双城区、五常市人民政府对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实行保护区制度。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方案,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水质标准的相应要求。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改动,或者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监测设备。

  第十条 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堆放化工、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原料;

  (二)破坏或者非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的其他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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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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