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邢台市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已于2025年3月21日邢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邢台市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2025年3月21日邢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章 节约与利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维护泉域生态系统,推进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百泉泉域(主要包括百泉、达活泉等泉群)范围内水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泉水补给区、径流区、排泄区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系统治理、综合施策、节水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泉源治理,保持泉水涌流,确保泉水水质,弘扬泉水文化。
第四条 市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强泉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联合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强化城乡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共同责任。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下列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百泉泉域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百泉泉域保护范围内的
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百泉泉域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百泉泉域保护范围内的绿色农业技术推广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指导和服务;
(五)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百泉泉域保护范围内水源地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规划和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六)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百泉泉域保护范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城镇、乡村污水管网建设和运维服务。
市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百泉泉域的水资源保护、泉坑岸线管理、
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机制。
各级河长工作机构的设立依照国家和省河长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项目建设和运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泉域文化研究,促进泉域特色产业发展,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市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和保护意识。
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公益展览、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共同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公益宣传,对浪费、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对浪费、污染和破坏百泉泉域水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条 市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百泉泉域水资源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百泉泉域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百泉泉域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全市地下水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二条 百泉泉域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