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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系国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检例第151号)

  【关键词】
  走私、贩卖毒品罪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主观明知 非法用途 贩卖毒品既遂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出生,原系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剂师。
  2020年8月16日,马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有三唑仑及其他违禁品出售。2021年4月16日,马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求购咪达唑仑,并支付人民币1100元。后境外卖家通过快递将一盒咪达唑仑从德国邮寄至马某某的住处,马某某以虚构的“李某英”作为收件人领取包裹。
  2021年4月20日至25日,马某某以名为“李医生”的QQ账号,与“阳光男孩”等多名QQ用户商议出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马某某尚未卖出即于同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住处查获透明液体12支(净重36ml,经鉴定,检出咪达唑仑成分)、蓝色片剂13粒(净重3.25mg,经鉴定,检出三唑仑成分)、白色片剂72粒(净重28.8mg,经鉴定,检出阿普唑仑成分)等物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引导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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