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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告人明显违背常情常理的行为,如被告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所作解释不合常理的,可据此认定其对毒品犯罪具有主观明知

————黄某某走私毒品案

裁判规则

  在毒品犯罪中,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黄某某走私毒品案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初,被告人黄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受在泰国的毒品犯罪同案人阿光(另案处理)的指使,为其在国内接收毒品包裹。同年1月10日,黄某某在收到阿光提供的资金人民币5000元后,按照阿光的指使,从广州市乘坐高铁前往湖北省仙桃市,并于当天入住指定的仙桃市某酒店。次日,黄某某在仙桃市开办新电话号码用于联系并作为包裹接收人电话号码。同月14日,黄某某再次接收阿光提供的资金3000元。同月15日,夹藏有毒品的乳胶枕头包裹从泰国邮寄给在仙桃市的黄某某。

  2022年1月16日,泰国肃毒委和机场缉毒组(AITF)在曼谷廊曼机场的DHL国际快递网点截获上述包裹,当场查获10.2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净重为9715.33克。经鉴定,其中100980粒橙色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为9619.6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盐酸盐,纯度为19.62%;1020粒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为95.7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盐酸盐,纯度为20.11%。在仙桃市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拨打快递公司客服电话询问上述包裹的寄达情况,后于同月19日20时许返回广州市。2022年8月7日,黄某某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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