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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人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

————卫某某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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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卫某某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案

  本案案号:(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20号
  案情
  被告人卫某某原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后来办理了前往香港的单程通行证,但一直没有去香港,在内地的户籍已被注销。2011年底,卫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同居,后以刘某某的名义承租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马涌直街4号201房,租金每月1800元,由卫某某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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