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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跨境寄递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强化对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审查,有效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精准指控犯罪

————夏某成等人走私、运输毒品、洗钱案

裁判规则

  办理跨境寄递毒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夏某成等人走私、运输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成,男,1974年11月出生,货车司机。

 被告人熊某文,男,1970年7月出生,货车司机。

 被告人夏某成受同案人“凯哥”(另案处理)指使,利用其大货车司机身份负责接收毒品走私至境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自202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成纠集被告人熊某文,在广东、云南等地租赁存放毒品的仓库后,驾车前往东莞、广州等地,从同案人李某云、陈某霞、廖某棋等(均已另案判决)处接收毒品氯胺酮共157.26074千克存放在上述仓库,将毒品氯胺酮进行伪装夹藏在烤箱、木沙发等物品里,通过货运代理公司走私至境外。

 另查明,2022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成在实施走私、运输毒品犯罪后,提供妻子吴某娟名下的银行账户,接收同案人“凯哥”通过境外地下钱庄账户转账支付的毒资共人民币18.5万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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