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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是行为犯而非数额犯,仅部分完成财产转换、转移行为的,不影响对已完成部分认定既遂

————刘某甲、杨某某洗钱案

裁判规则

  1.洗钱案中被告....(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甲、杨某某洗钱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zhu本条已被2020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修改后的本条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zhu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刑初65号(2020年9月25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甲、杨某某犯洗钱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予以否认,辩称其对弟弟刘某乙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并不知情,缺乏洗钱的主观明知,应属无罪。其辩护人另提出涉案财产属于刘某乙毒品犯罪所得缺乏事实和证据依据,即使认定刘某甲构成洗钱罪,其也存在从犯、未遂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其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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