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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抵押权人对未经登记的抵押动产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海格金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抵押人进入破产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海格金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9日,海格金谷公司与安化集团签订《工业气体设备运行权收购与服务合同》,约定由海格金谷公司收购安化集团现有空分装置运行权以及提供后续管理服务,2016年4月5日-11月28日,海格金谷公司陆续分三次支付合同约定的收购款1800万元。2016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设备抵押合同》,约定安化集团将以案涉空分设备将海格金谷公司设置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并约定了抵押期限担保的范围,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2020年10月1日,安化集团按照主管部门《202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的要求关停了相关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线,因相关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线的停运,案涉的空分装置也将纳入长期停运范畴。为此,双方多次函件往来协商解决设备停运及用气服务费的支付问题。

  本案中海格金谷公司请求安化集团支付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起诉之日的用气服务费5732027.49元及违约金、返还收购设备运营权费用5515200元;在抵押设备的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一审判决作出后,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受理安化集团破产重整申请。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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