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北京某旅游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某村民委员会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某经济合作社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某镇政府
第三人:某股份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6日,北京某村民委员会(甲方1)、北京某经济合作社(甲方2)、北京某旅游公司(乙方)就北京某村域范围内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签订经营协议,经营面积595.88公顷,经营范围内有河沟、山谷、民宅等旅游资源,经营期限50年。同日,各方与北京某镇政府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镇政府对经营协议甲方承诺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为计算门票提成,第三人某股份公司与北京某经济合作社、北京某旅游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北京某旅游公司交纳合作费用300万元,清理了河道,制定了景区设计方案。签订协议后,北京某村民委员会按照协议腾退相关土地及地上物,并向村民支付补偿款,对电力设施进行改造等。
2019年年底,涉案区水务局将涉案经营范围内河沟两侧划定为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
十条第一项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2019年11月左右,北京某旅游公司得知河沟两侧被划定为城市蓝线。2020年5月11日,北京某旅游公司书面通知要求解除相关协议,5月底,北京某旅游公司撤场。
北京某旅游公司认为,经营范围部分区域位于城市蓝线内,各被告不予处理,导致无法经营开发,因各被告违约且构成情势变更,故要求判令解除经营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退还合作费用并赔偿损失。北京某村民委员会、北京某经济合作社主张,城市蓝线范围仅占经营范围极小一部分,并且城市蓝线范围内并非禁止建设开发,蓝线划定不影响北京某旅游公司进行民宿及旅游建设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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