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同一建筑物内有部分楼层取得了规划许可证的则该建筑不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江苏有富远东度假村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干部培训中心房屋租赁案

裁判规则

  违法建筑是指没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江苏有富远东度假村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干部培训中心房屋租赁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民初字第137号。
2.案由:房屋租赁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有富远东度假村有限公司(简称有富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村骞,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为民,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卫国,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干部培训中心(简称财培中心)。
负责人:李贵华,主任。
诉讼代理人:李保兵,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何志法,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俊;审判员:于泓;代理审判员:刘衍。
审结时间:1997年12月5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反诉被告)有富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财培中心于1995年7月签订了租赁本市中山东路147号“财培中心大楼”的协议之后,按约支付了定金400万元。现得知财培中心不是该楼的合法所有人,又不能提供该建筑为合法建筑的相关文件。同时,双方的合同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有规避法律之处。鉴于合同的主体、标的、内容均违反法律,因此要求确认该租赁合同无效,由财培中心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2.被告(反诉原告)财培中心辩称:双方所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我中心具备有关租赁房屋的法定手续且已照约履行。但有富公司除了支付定金外,至今未付租金,不按约组织施工,经催促后仍无履约诚意。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反诉有富公司支付违约金、租金3023307元和为其垫支的工程款567129元,赔偿一切损失并解除合同。
(三)事实和证据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