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是出租人出售房屋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虞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虞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是特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租赁租期较长,自2005年至今近15年时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断续签订协议,并二次协议托管房产,说明双方合作关系较好。上诉人开始承租房屋时房屋及水电设施破旧不堪,且没有门面,上诉人先后投入40万元用于房屋的维修和保养,对房屋进行全面装修改造,更换水电、下水管道等,并自行破墙开店安装卷帘门,才能形成现在的门面房。上诉人租期较长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被上诉人多次书面和口头承诺,公司准备挂牌上市卖房,上诉人有优先购买权。上诉人一直希望买下案涉房屋,为了筹款先后在低价时卖掉了四套房产,损失845.5万元,并在被上诉人默许下将部分房屋出租,现尚有五户租期未满。现在被上诉人以领导变更、改变决定等为由要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不合理不公平。二、双方当事人在租赁期间曾多次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管理其在宁的三套房产及驻宁办事处的设施物品,所涉费用双方两不找,上诉人负责定期进行巡查,确实担负起看护的责任,价格相同,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等。可见本案不仅有租赁关系,双方还存在委托管理关系。上诉人之所以主动投入金钱和精力主要是基于被上诉人的卖房承诺。三、被上诉人曾先后6次通知上诉人公司要出售案涉房屋,有被上诉人公司的卖房批文、评估报价单、邀请上诉人参加公司会议等事实佐证。现被上诉人收回房产是为了另行出售、出租给其他人,上诉人的优先权应当得到保护。四、一审判决对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理解和适用有误。2017年3月22日被上诉人首次发律师函,主张2015年10月1日以后的租金。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应自2016年2月开始计算一年及以后租金。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月底的租金,因超过时效期间,不受保护。

  中石化安庆分公司辩称:1、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侵犯其优先购买、承租的权利,事实上这两项权利都没有成立,被上诉人收回房屋是自用,没有发生出售和向第三方出租的情形。2、关于租金问题,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表明被上诉人多次向上诉人主张支付迟延支付的租金,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和延长,一审判决支付拖延的租金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马某某述称,其希望可以继续租赁房屋,其家里六口人都靠这个店生活。

  陆某某述称,其今年才装修过案涉房屋,店里有很多的员工工作,需要这个店养家糊口,希望继续承租房屋。

  胡某1述称,其一家人就靠这个店生活,希望继续承租房屋。

  胡某2、韩某某未作陈述。

  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中石化安庆分公司、虞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虞某某立即将位于南京市两处房屋腾让归还原告;2、虞某某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20日的房屋占用费(按两套房屋3333.33元/月标准支付)。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