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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提供有害气体超标的租赁房屋,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某某诉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江某某诉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江某某,男,汉族,1996年7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府前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俊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某某因与被告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阳公司)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江某某诉称:2021年3月,原告在被告宏阳公司处租赁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X幢X室房屋,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100元,押一付三。签约当日原告入住案涉房屋,后感到全身不适,其怀孕的妻子亦生病。原告即与被告协商换房或退租事宜,但被告一直不愿处理,无奈之下于同年6月自费找到检测机构对房屋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值、总挥发性有机物值均超标。考虑到妻子有孕在身,不愿再住在该房屋内,但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房无果。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其交纳的各项费用合计6556元(具体明细为:2021年3月28日交纳的租金3300元、物业管理费1056元、押金1100元、2021年5月16日交纳的租金11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宏阳公司辩称:原告江某某未按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构成违约。被告在原告起诉后自行对室内有害气体进行了检测,结果未超标,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宏阳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等业务。2021年3月21日,宏阳公司(甲方)与原告江某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X幢X室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租金每月1100元,押一付三,首期租金3300元于2021年3月22日支付,第二期租金3300元于同年5月15日支付,以此类推;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1100元,公共区域保洁、维修、宽带、物业管理费1056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房屋交给原告使用,原告支付租金3300元、物业管理费1056元、押金1100元,合计5456元,被告于2021年3月28日出具收据一份。2021年5月16日,原告又支付租金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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