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公有住房的租赁是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部分的积累交由国家统一建造房屋无偿分配给职工租用,收取低廉租金的福利制度

————南京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诉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福利分房中产权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南京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诉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南京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运公司)。

  被告:邱某某。

  第三人:陈培芳。

  下关区商埠街43号-2房屋(以下简称43号房屋)产权原系联运总公司所有。1992年6月公司将其分配给邱某某承租使用。1993年,邱某某的妻子徐先兰自其工作单位分得鼓楼区东妙峰庵60号401室房屋,徐遂将43号房屋作为接龙房交给其单位安排。1993年6月,该单位将43号房屋分配给其职工陈培芳使用。此后邱某某将租赁合约交给了陈培芳,陈培芳单位(南京中北汽车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了确认。陈培芳入住该房后,按月交纳房租,联运总公司以邱某某的名义收取至2002年12月31日。1997年2月,陈培芳户口也落入43号房屋。2002年联运总公司改制为联运公司,该房产权人也改为联运公司,此后双方未再签订租赁合约。2004年8月,联运公司以邱某某未与联运公司续签租赁合约,且至今未付房租。并未经公司同意,将房屋转给他人使用为由,由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邱某某立即返还承租房屋,支付欠租855.29元,并要求第二被告颜福(43号房屋暂住人)迁出该房。审理中,本院依法通知陈培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颜福迁出该房,原告撤回了对其的起诉,改为要求陈培芳迁出。

  被告邱某某辩称,其于1993年已离开该房,不应承担责任。且本案涉讼房屋已经改制划拨给南京龙蟠物流公司,因拆迁而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交租金遭龙蟠物流公司拒绝,并不存在拖欠租金。且该房系福利分房,合同亦不应随便解除。同时,其并未将该房“转租”他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