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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应当经保证人同意,且此种同意应当是明确的同意

————徐某华与无锡哈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债务转移,又称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徐某华与无锡哈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债务转移,又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因涉及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债务转移应当经保证人同意,且此种同意应当是明确的同意。从案涉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协议仅载明“如因公司发生变故,此债务由当事人个人负责偿还”,并未约定原债务人公司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即未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人公司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其他证据或行为表明债权人同意由个人独立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相反,债权人既向原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又通过提起本案诉讼向个人主张权利。据此,保证人以案涉债务已经转移为由,认为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刚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锋,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南,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哈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139852186,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华清创意园30三层。

  法定代表人:徐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华,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荣法。

  上诉人徐刚华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哈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力特公司)、原审被告李荣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10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刚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哈力特公司对徐刚华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哈力特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2020年7月15日协议中关于担保的内容并非徐刚华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方曾于2019年3月13日形成货款划转协议,该协议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2020年7月,哈力特公司发现宜兴市利隆无纺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隆公司)可能面临破产的情况下,预先打印好协议内容并在协议条文中设置了要求宜兴市红塔化工原料厂(以下简称红塔原料厂)提供担保的陷阱,最后又以红塔原料厂为原债务人的名义诱骗七十多岁的徐刚华签字,签字栏中也未有担保人的说明,故协议中关于担保的内容并非徐刚华的真实意思表示,哈力特公司诱骗徐刚华签字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2.一审将红塔原料厂与徐刚华个人视为一体是错误的。2020年7月15日协议中,各方当事人分别为利隆公司、红塔原料厂和哈力特公司,该协议中的原债务人为红塔原料厂而非徐刚华个人。红塔原料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注销后,已经不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红塔原料厂签订的2020年7月15日欠款划转及还款协议应属无效,作为该协议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同样无效,徐刚华对其以红塔原料厂名义进行的担保行为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3.一审认定李荣法承担责任的依据为债务加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债务加入的前提为原债务存在,而本案中根据2020年7月15日协议约定,李荣法个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为公司破产消亡已经不存在,应当认定为系附条件的债务转移,而非债务加入。其中,“公司发生变故”为条件,“此债务有当事人个人负责偿还”为发生公司因破产而消亡这种变故的后果。债务转移后,红塔原料厂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徐刚华更无提供担保之意。一审判决书中称哈力特公司与李荣法一致确认利隆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李荣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与一审庭审中当事人陈述不一致,当时庭审确认的是利隆公司破产后,所欠债务由李荣法承担。4.即使认定担保有效,也已经超过了6个月保证期间,徐刚华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根据2020年7月15日协议的约定,如有一次违约,视为全部违约,因利隆公司未按约履行第一期于2020年12月底到期的付款义务导致全部违约,故全部债务的还款到期日应为2021年1月1日,哈力特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

  哈力特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1.2020年7月15日协议并未表明是债务转移,从保护债权人债权安全的角度来看,协议内容应当理解为在公司发生变故且公司仍然存续的情况下,李荣法和公司作为共同的债务承担人。2.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相关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红塔原料厂注销后的担保责任应由徐刚华个人承担。3.2020年7月15日协议虽没有明文约定徐刚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从协议内容来看,徐刚华应确保哈力特公司应收款准时足额到账,并未区分先后履行顺序,属于典型的连带保证,且在债务人利隆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哈力特公司均有权向徐刚华主张权利。

  李荣法述称,虽然其未上诉,但其认为债务原系利隆公司的,后因其签字,债务就转到其个人名下,与利隆公司无关了,这属于债务转移,而非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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