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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家政策调整被采取限电、停炉等措施无法继续生产,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

————无锡市全众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诉吴忠市鑫泰晶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全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全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鑫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不存在国家能耗政策导致鑫泰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当地政府能耗双控政策只是对部分区域限电,要求部分单位阶段性停炉,并非要求全部企业停电、停产。该政策出台后,鑫泰公司只是产量减少,而非无法继续生产。且鑫泰公司的销售负责人杜涛曾陈述称2021年年底鑫泰公司的两台炉子均在继续生产,并同意继续履行合同。2.鑫泰公司应继续履行交付剩余货物的义务。杜涛作为鑫泰公司的监事和销售负责人,曾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可以代表鑫泰公司做出的承诺。鑫泰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因发生安全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只是导致工厂暂时停产,并未影响其恢复生产后继续履行案涉合同,且该事故表明鑫泰公司于事故前仍处在生产状态。因此,鑫泰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交货,缺乏正当事由,构成违约,应根据全众公司主XXX合同约定向全众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鑫泰公司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鑫泰公司不存在故意违约交货的情形,逾期未交货是由于政府限产、能耗双减以及因安全生产事故被政府勒令停产所致,属于不可抗力,鑫泰公司应当免责。2.鑫泰公司目前正在与工厂出租方协商解除合同,工作人员已经遣散、机器设备已封存,工厂也无条件再进行生产。

  全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鑫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3065.5元(以14914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自2021年6月11日起计算9个月);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鑫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5月12日,全众公司(甲方)与鑫泰公司(乙方)签订《无锡市全众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金属硅97硅。合同主要条款为:(1.2、1.3)交货价格及数量:铁1.5钙0.3单价11200元/吨(电汇价)、99吨,铁1.2钙0.1单价11600元/吨(电汇价)、33吨;(1.4)装车打款,2021年5月底前交货2车,2021年6月上旬交完;(9.1)若乙方每批次货物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出货并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导致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期交付导致甲方客户取消订单及甲方对其客户的赔偿等)超过违约金总额的,对超过部分的损失乙方仍须予以赔偿;(10.0)双方约定以下事件为不可抗力:1.水灾、地震、海啸、泥石流;2.战争、暴动、政府禁令、国家政策调整;3.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发生上述不可抗力情形之一而导致违约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项结束后10日内向对方提供相关证据,经对方核实确认后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鑫泰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全众公司交付了97硅(铁1.2钙0.1)33吨,全众公司向鑫泰公司支付了对应货款382800元。剩余97硅(铁1.5钙0.3)99吨鑫泰公司未能交付。2021年8月20日,全众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鑫泰公司员工杜涛催交货物,该日下午14:46全众公司员工问“杜总!2021年5月12日全众合金公司和贵司签订的99吨97硅(铁1.5钙0.3以内)购销合同,你们没有发货,我们在5月和6月份打了那么多电话过去催货,但您这边至今仍未发货。请问您这边还发不发货了?请回复!”鑫泰公司员工杜涛回复“我这边目前没有办法生产97硅呢呀,现在能耗双控,我又被停了一台炉”“当时我都已经和你说了呀,没有办法生产97了”。

  一审中,经当庭拨打鑫泰公司员工杜涛电话,杜涛陈述称不能供货原因是自2021年5月起国家通知能源双控,期间与全众公司多次沟通协商2022年2月按合同价交付两车货物,但全众公司不同意,目前预计可在2022年4月底前履行完交货义务。

  鑫泰公司为证明其受能耗双控政策影响,且因工厂发生安全事故,一直无法正常生产案涉货物且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提供如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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