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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尽管其并非多式联运合同本身,也不一定是唯一的合同文本,但其是最为重要的合同文本

————安达保险有限公司诉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易浦物流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多式联运单据是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安达保险有限公司诉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易浦物流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尽管其并非多式联运合同本身,也不一定是唯一的合同文本,但其是最为重要的合同文本。在当事人既未签订多式联运合同,亦未签发多式联运单据的情形下,通常认定双方之间未成立多式联运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7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达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229号801,802,803A和804室。
  法定代表人:凯文·弗朗西斯·泽维尔·鲍格斯(KEVINFRANCIS-XAVIERBOGARDUS),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晓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剑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35层02-06单元。
  代表人:曹倩,该分公司区域总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晏圣民,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彩丽,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韩城路99号1幢A部位。
  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RJAMESPOLLAR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晏圣民,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彩丽,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838G室。
  法定代表人:徐宝林,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上海易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1322室。
  法定代表人:谭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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