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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执行以数罪并罚方式决定的新判决刑期时,不应当扣减行为人犯新罪之后以监外执行方式所服的刑期

————崔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前罪判决....(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崔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因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5月13日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9月1日被怀柔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2年10月15日被怀柔区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至2023年5月24日之时,崔某一直接受怀柔区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

 被告人崔某2022年9月1日被怀柔区法院判决后,因患严重疾病,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判决生效后又被决定监外执行,未被实际羁押。2022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顺义区北木路与富密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崔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1mg/100ml。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0月5日被公安机关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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