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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该违法行为又是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时,行政拘留的时间折抵刑期

————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所判处刑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7月7日出生。2013年8月31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被行政拘留20日,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8月31日零时许,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摩托车号牌系伪造)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与科荟路交叉口处,与孙麒驾驶的别克牌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经鉴定,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8毫克/100毫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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