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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

————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裁判规则

  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7月7日出生。2013年8月31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被行政拘留20日,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8月31日零时许,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摩托车号牌系伪造)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与科荟路交叉口处,与孙麒驾驶的别克牌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经鉴定,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8毫克/1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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