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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购毒者委托,联系介绍他人与购毒者直接见面,并提供交易场所,经手毒品和资金的交易过程,钱货当场两清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共犯

————蒙某某、刘某1贩卖毒品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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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蒙某某、刘某1贩卖毒品案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1通过电话联系,介绍刘某2、欧某某向黎某某(已判刑)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日18时许,黎某某来到刘某1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存心村×号的住宅,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刘某2、欧某某出售一包毒品海洛因。后公安人员在荷城街道文昌路将刘某2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14克。

  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刘某1通过电话联系,介绍刘某2、欧某某向黎某某(已判刑)购买毒品海洛因。2015年1月29日凌晨,黎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梅社区紫荆路×号的×房,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刘某2、欧某某出售一包毒品海洛因。后公安人员在荷城街道显洲村将欧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06克。
【案例点评人】邓定永(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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