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1通过电话联系,介绍刘某2、欧某某向黎某某(已判刑)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日18时许,黎某某来到刘某1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存心村×号的住宅,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刘某2、欧某某出售一包毒品海洛因。后公安人员在荷城街道文昌路将刘某2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14克。
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刘某1通过电话联系,介绍刘某2、欧某某向黎某某(已判刑)购买毒品海洛因。2015年1月29日凌晨,黎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梅社区紫荆路×号的×房,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刘某2、欧某某出售一包毒品海洛因。后公安人员在荷城街道显洲村将欧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06克。
【案例点评人】邓定永(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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