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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被告人认罪的毒品犯罪案件,要依托涉毒资金流向,系统查证交易次数、数量等核心事实,破解“认罪不认数”的办案难题,依法精准惩治毒品犯罪

————陈某辉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办理被告....(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辉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辉,男,1990年12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材,男,1997年3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光,男,1987年5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浩,男,2003年4月出生,无业。

 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辉共八次在罗定市某街道某村向陈某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

 2024年2月18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材在其位于罗定市某街道某村的家中多次容留王某某(未满18周岁)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2024年2月18日,陈某光在其位于罗定市某街道某村的家中容留陈某浩、陈某材、王某某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2024年3月的一天晚上、6月25日凌晨,陈某浩先后两次在其位于罗定市某街道某村的家中容留王某某、温某某(未满18周岁)、陈某锋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诉讼及履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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