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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对涉案毒品不明知的抗辩具有高度可能性,且公诉机关不能进一步举证证实被告人对毒品主观明知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王某某运输毒品案

裁判规则

  毒品犯罪案件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刑事 运输毒品 主观明知 事实推定 证明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20号(2016年9月14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终26号(2017年7月24日)

    重审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刑初335号(2018年8月2日)

    重审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刑终1363号(2018年12月28日)

    【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拟乘坐CZ352航班前往沈阳再转机至境外。过安检通道时,安检员从被告人王某某随身携带的双肩背包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经鉴定,净重11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3.6%),遂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不知道携带的背包里藏有毒品,该背包是一名黑人男子通过快递公司交给他的,其是遭到了陷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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