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未在法定时间内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其优先权丧失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规则

  规定优先受偿权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南通六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南通六建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洛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为2008年4月底,存在明显错误。(一)涉案洛娃公司1#等七项工程剩余工程款105.79万元,洛娃公司“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为2019年4月30日。(二)涉案洛娃生产研发中心工程剩余工程款79.388万元,洛娃公司“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为2019年5月31日。综上,本案“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为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5月31日,一审法院认定2008年4月底为应付款之日存在明显错误。二、2019年9月18日,南通六建公司向洛娃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过法定期限。至2019年9月18日南通六建公司申报债权之日,均未超过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六个月的行使期限。并且,在南通六建公司提起一审诉讼,本案判决做出之前,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主张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的时间亦未超过十八个月的法定期限。因此,南通六建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三、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应付款之日应当界定为《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本案南通六建公司与洛娃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足以证明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达成了合意,《和解协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9年4月30日或是2019年5月31日,那么南通六建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就应当自2019年5月1日、2019年6月1日起算。南通六建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未超出行使期限。《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以保证实现该优先权的权能。同时参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亦应当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洛娃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南通六建公司的上诉请求。

    南通六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南通六建公司在洛娃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时对185.178万元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楼等七项工程”折抵拍卖价款在105.79万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洛娃生产研发中心工程”折抵拍卖价款在79.388万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