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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申报债权虽不属破产债权,但可因第三人承诺而恢复自然之债的执行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北京顺义宏利钢管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逾期未申报债权仅....(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北京顺义宏利钢管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一审:(2013)顺民初字第09849号二审:(2013)三中民终字第01209号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顺义宏利钢管有限公司。
1993年11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顺义支行)与北京万华金属制品总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签订担保借款协议书,约定万华公司向农行顺义支行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3年11月24日至2000年11月24日。签订该借款合同后,农行顺义支行按约定向万华公司发放了贷款。
1995年12月5日,万华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北京顺义宏利钢管总公司(以下简称钢管总公司)。万华公司及钢管总公司均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2000年11月30日,钢管总公司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农行顺义支行在钢管总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未申报上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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