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诉广州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王某乙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38173号(2021年5月21日)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甲诉称:2016年,王某甲在广州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星公司)运营的酷狗直播平台上注册了账号,同时应平台要求进行了实名认证。之后,王某乙借用王某甲的涉案账号进行网络直播。2020年2月2日,王某甲发现繁星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将涉案账号的实名认证人更改为王某乙。繁星公司未经王某甲同意,与王某乙恶意串通,直接将涉案账号的实名认证人从王某甲变更为王某乙,严重侵犯了王某甲的虚拟财产权。
被告繁星公司辩称:不同意王某甲的诉讼请求。(1)以王某甲名义注册的涉案账号实际使用人为王某乙,王某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酷狗直播用户服务协议》和《酷狗用户账号规则》,已构成根本违约,繁星公司有权限制、终止王某甲对酷狗账号的使用,解除合同。(2)繁星公司有权对涉案账号实名认证进行变更,与王某乙成立合同关系,确保符合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要求。
被告王某乙辩称:王某乙系涉案账号的实际使用者,账号的所有权人是繁星公司。涉案账号虽然使用了王某甲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但实际上与王某甲不存在任何实际关联。本案应当驳回王某甲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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