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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评价不存在诋毁、诽谤并损害商家名誉的情况下,不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

————某某(北京)体育赛事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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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某某(北京)体育赛事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47701号(2022年3月7日)
  二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终193号(2022年7月18日)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称:某某国际壁球俱乐部是原告旗下运营品牌,被告是“大众点评网”(www.dianping.com)的运营单位,原告在被告“大众点评网”注册并运营名为“某某国际壁球俱乐部”的店铺。2020年9月14日某匿名用户在“大众点评网”(www.dianping.com)中某某国际壁球俱乐部点评区域内发布内容为“女教练×××就是个骗子,……,真是误人子弟!……”的恶意差评。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删除该恶意差评,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后上述匿名用户于2021年10月26日再次在上述点评区域内发布内容为“……孙教练连壁球爱好者都算不上竟然也开了一个某某体育的壁球,打着香港教练的幌子到处骗人!大家谨慎点吧,这年头骗子太多了!”的恶意差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对名誉权作出了规定。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公司法人是有名誉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问的解答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原告发现后进一步与被告进行了交涉,要求被告立即删除恶意差评、提供匿名用户的注册信息并发布致歉声明,但被告非但不予处理,反而将其他客户对原告在精选评价中的正常好评进行了删除。原告长期以来诚信经营,非常注重自己的品牌建设,上述匿名用户所发布的评价内容纯属无端揣测,且其中多次使用“骗子”“到处骗人”“误人子弟”等言语对原告进行恶意攻击,使得原告名誉受损。被告作为大众点评网的运营单位,在接到原告的投诉通知后未能及时删除恶意差评,甚至将其他用户对原告在精选评价中的正常好评进行了删除,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客观上也造成了原告损害的扩大。《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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