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6年7月份,河南省鹿邑县人姚磊(已判刑)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鹿邑县贩卖,经被告人付光耀居间介绍,付光耀、姚磊到四川省成都市,和徐汪涛(另案处理)商定由徐汪涛以每克5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给姚磊。2016年7月21日,姚磊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给徐汪涛人民币6万元购买冰毒1200克,后姚磊于2016年7月22日、23日分两次将从徐汪涛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通过中通快递公司以邮寄的方式运输至河南省鹿邑县,两个快递包裹均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甲基苯丙胺3包,其中一包白色晶体状甲基苯丙胺净重231克,含量为61.0%;一包淡黄色晶体状甲基苯丙胺净重8.04克;一包白色晶体状甲基苯丙胺净重957克,含量为76.3%。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成都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23日下午15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接报称在金牛区为民路77号“菜鸟驿站”快递店收到一件内装疑似冰毒的包裹,经查该包裹内装有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957克。当即立案侦查,并通过侦查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系操河南口音的一男一女,并于2016年7月22日下午在同一快递点向同一地点(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关汽车站)寄出一包裹,该局通知中通快递在郑州中转站将该包裹扣下。同时该局通过摸排,掌握嫌疑人使用的两部手机,号码分别为189××××****、182××××****。根据河南工作组工作情况182××××****为接货人所持有手机号码,189××××****为空号。7月25日,接货人往鹿邑县中通快递公司打电话查询包裹,所用电话为155××******。遂联系鹿邑县禁毒大队对182××××****、155××××****展开侦控,要求协助调查机主身份、住址,涉毒情况。
2.鹿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姚磊贩卖毒品案情况的汇报证实:2016年8月2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公安分局流转鹿邑县公安局2016.7.23运输毒品案线索,鹿邑县公安局通过工作锁定犯罪嫌疑人姚磊有作案嫌疑,由于犯罪嫌疑人姚磊拒不交代2016年7月在四川省成都市运输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又没有相关犯罪嫌疑人到案,案件没有进展。2017年9月16日,姚磊伙同他人涉嫌贩卖毒品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姚磊犯贩卖毒品罪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局通过对姚磊贩卖毒品案件进行深挖,2018年10月18日,姚磊的同案犯朱某涉嫌贩卖毒品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及犯罪嫌疑人胡某落网后,姚磊涉嫌2016.7.23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情况明朗,姚磊有重大作案嫌疑,鹿邑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8日对姚磊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2018年11月7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对“阿磊”运输毒品案移送鹿邑县公安局管辖。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0年10月28日,鹿邑县公安局民警在办理姚磊贩卖毒品案时发现,2016年,姚磊从鹿邑到成都购买毒品冰毒,在成都联系被告人付光耀,姚磊在成都活动期间与付光耀联系密切,付光耀居间介绍并且一起购买毒品。2016年7月22日、7月23日姚磊在成都通过中通快递分别向鹿邑邮寄毒品冰毒239.04克和957克,付光耀有重大贩毒嫌疑。鹿邑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侦查。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付光耀被抓获、拘捕等情况。
5.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吸毒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付光耀的前科情况。
6.姚磊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实了姚磊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7.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贾家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了徐汪涛到案的情况。
8.朱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证据证明了朱某的基本情况及诉讼经过。
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实:2016年7月23日,张某1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光荣派出所光荣刑警中队报案称:当日15时许,其位于金牛区为民路的菜鸟驿站快递店收到1件疑似毒品的包裹,单号762951819538,经查该包裹内含900余克白色晶体。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6年7月24日立案侦查。2016年7月25日,成都警方从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通快递河南分公司张某2处扣押中通快递包裹1件,单号762951549781。
10.称重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实:民警从张某1处扣押的单号为762951819538的中通快递中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净重957克;从单号为762951549781的中通快递中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净重231克,透明塑料袋包装淡黄色晶体净重8.04克。
11.毒品取样笔录及鉴定意见证实:从单号为762951819538的毒品疑似物(净重957克)中取样,编号001;从单号为762951549781的毒品疑似物(净重231克)中取样,编号002。经鉴定,从送检的00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3%;从送检的002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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