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1,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王某2,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王某3,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
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1、庞某某筹措资金,与宋媛媛(另案处理)到南京等地购买制造毒品的设备仪器和原料后,在开封市祥符区曲兴镇小丁村一废弃水厂准备制造毒品甲卡西酮。王某1通过QQ联系被告人何某某、绰号为“小四川”的人及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通过QQ联系绰号为“老胖”的人,共同参与制造毒品。期间制造出的甲卡西酮,由王某1通过“老胖”联系,以3万元的价格卖与“老胖”的老表2千克;由何某某通过QQ联系,由王某1、庞某某、何某某三人以6万元的价格卖与QQ号为2119235327(网名“大众CC”)的买家4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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