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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船舶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违反ISM规则,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可构成船舶不适航

————世嘉有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国际船舶安全营....(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世嘉有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世嘉有限公司(GLOBALEMINENCE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TORTOLA,VG1110,BRITISHVIRGINISLANDS)。
  代表人:林悦安(LAMYuetOn),该公司董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裁。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代表人:吴岩,该中心副总经理。
  原告世嘉有限公司(GLOBALEMINENCELIMITED,以下简称世嘉公司)因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以下简称大地财保航保中心)发生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世嘉公司诉称:原告是“SAGAN”轮的船舶所有人,于2016年7月向被告大地财保投保一年期的远洋船舶保险。被告大地财保航保中心依照大地财保的授权在保险单上盖章,是共同承保人。“SAGAN”轮于2017年2月初在自中国台湾地区高雄港至韩国昂山(ONSAN)港途中突遇机损和恶劣天气,并于2月11日在日本鹿儿岛附近海域搁浅,最终全损。原告委托日本救助株式会社(THENIPPONSALVAGECO.,LTD,以下简称日本救助)对该轮进行施救作业,产生高额施救费用。原告将船舶遇险和施救情况及时通报给两被告,但两被告回避参与施救,并拒绝负担施救费用和赔偿船舶损失。因此,请求判令两被告:一、连带支付原告船舶全损赔偿金人民币30648960元及其利息损失;二、连带赔偿船舶施救费3559866.49美元及其利息损失;三、赔付(2018)沪72民初3821号案(以下简称3821号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395元、司法评估费人民币75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大地财保及其航保中心共同辩称:涉案船舶搁浅毁损并非保险条款列明的承保风险所致。涉案航程中并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恶劣天气。涉案船舶搁浅全损不属于机损所致损失,原告世嘉公司自行管理船舶,但没有船舶管理的资质,涉案船舶没有必备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原告明知涉案船舶在开航前不适航,且在涉案船舶失去动力情况下不及时有效地采取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措施,因此船舶搁浅受损并非意外而是必然会发生的结果,或者是扩大的损失,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查明:
  “SAGAN”轮为巴拿马籍油船,船舶所有人为原告世嘉公司,船舶管理人为明进船舶管理顾问有限公司(MINGJINSHIPMANAGEMENTCONSULTANTLIMITED,以下简称明进公司);明进公司持有符合证书(DOC证书);“SAGAN”轮持有安全管理证书(SMC证书)。
  涉案远洋船舶保险单签发于2016年7月17日,以被告大地财保为抬头,盖有被告大地财保航保中心的承保专用章。被保险人为明进公司和原告世嘉公司,保险金额为480万美元,保险条件为“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全损险(1/10/83),附加共同海损、救助、施救和碰撞、触碰责任”等;保险期限自2016年7月18日0时起至2017年7月17日24时止。涉案英文版保险条款的标题下方载明“THISINSURANCEISSUBJECTTOENGLISHLAWANDPRACTICE”(本保险适用英国法律和惯例)。
  2017年2月1日1000时左右(当地时间),“SAGAN”轮空载状态自中国台湾地区高雄港出发驶往韩国昂山(ONSAN)港,携带一组4个活塞环备件。开航后约31个小时即2月2日1700时开始,至2月6日0850期间,主机扫气箱至少7次起火,此后主机彻底无法启动、船舶失去动力开始漂航。船长于2月5日询问原告世嘉公司的指示,原告要求继续航程。“SAGAN”轮在2月6日0831时向原告报告“主机无法启动”,同日1146时向原告报告主机的6组气缸24个活塞环中仅有1组气缸的活塞环状况良好。原告在2月8日下午联系韩国拖轮,当日2151时得知5000马力的拖轮因4米高的涌浪被迫返港,预计2月11日上午天气好转才能出航。2月9日2342时,“SAGAN”轮向原告报告“SAGAN”轮正在向日本岛屿漂航,要求迅速派遣拖轮,并告知如果拖轮有延迟,船舶可能搁浅。2月10日原告联系了日本的5000马力拖轮,同日1802时得知该拖轮预计到2月13日出发对“SAGAN”轮执行拖航。最终,漂航约5天的“SAGAN”轮于当地时间2月11日0600时(北京时间0500时)左右在日本诹访之濑岛西南岸搁浅;0635时,日本海上保安厅收到“SAGAN”轮发出的求救信号;1754时,原告向被告大地财保航保中心报告出险。
  日本救助提供了起浮作业服务,救助无果。3821号案生效判决判令原告世嘉公司向日本救助支付救助报酬3559866.49美元及其利息。后经证实“SAGAN”轮在搁浅时即可视为推定全损。2018年1月5日,“SAGAN”轮注销登记。2018年8月4日,新钢商事有限会社接收了“SAGAN”轮的船舶残骸(包括残油)。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
  一、关于法律适用
  涉案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标题下方载明“THISINSURANCEISSUBJECTTOENGLISHLAWANDPRACTICE”(本保险适用英国法律和惯例),说明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遵循英国法律和惯例。本案中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就保险合同项下纠纷适用的准据法达成过一致,故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鉴于涉案保险人为中国公司且涉案保险合同在中国签订,因此中国法是与涉案保险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的准据法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关于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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