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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在醉酒导致的死亡被作为共同除外责任,在双方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渔工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中死亡的被保险人既有醉酒情形,又有与同船其他渔工发生肢体冲突受到伤害的情形,法院应根据被保险人的直接死亡原因,来认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苏某某诉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醉酒导致的死亡....(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苏某某诉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苏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健康保险公司)
  苏某某诉称:原告丈夫张某某系中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渔工,2011年5月12日被派往台湾籍“新裕发11号”渔船作业,并向被告投保了大陆渔船船员综合保险。同年12月16日,张某某与同船船员陈某某发生口角,后陈某某将张某某刺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境外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死亡的,保险人即被告须承担人民币50万元的死亡保险赔偿金,原告是张某某指定的唯一受益人。然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后,被告未予赔付。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赔付原告保险赔偿金50万元;2、被告承担原告前期律师费用5,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健康保险公司辩称:通过张某某的解剖报告,张是在醉酒期间发生事故,属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为此,请求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生前系中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渔工,与苏某某系夫妻关系。
  2011年5月,张某某被中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派往台湾籍“新裕发11号”渔船上工作,同时,张某某也加入了由上海坤金泉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人民健康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的大陆渔船船员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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